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此次修订也是现行审计法实施10年来的首度修订,各项修改达35项。
审计报告发现问题 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草案首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了。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表示,预算问题不仅仅是个数字汇总的问题,还关系到国家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立法者在预算监督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且用立法手段去改善它,才能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切实增强,促使政府真正做到依法用钱、依法执政。
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杨兴富委员说,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当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款增加得很有必要。审计是重要的监督方式,如果把问题审计出来了,不对整改的措施进行跟踪监督,那审计就没有结果。
对“电子账册”审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说,目前手工账册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电子账册”,它们和手工账册一样都是财政收支的载体,为了适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财政信息被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监督手段进行强化。
任免地方审计负责人 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在25日的分组审议时说,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这条在1995年制定审计法的时候,只是作为倡导性的条款。2000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要逐步建立实施人民政府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从现在情况来看,如果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就很难完成审计任务。既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修改审计法的时候,如果只把审计人员的资格标准作为倡导的话,规范就不够到位。
修改审计法,是“审计风暴”深入推进的要求。近年来的多次“审计风暴”,暴露了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廉政建设大有助益。与此同时人们也看到,许多问题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还有许多问题年年审,年年有,甚至花样都不必翻新。要使公共财政真正规范起来,还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不断下功夫。 (据《人民日报》;毛磊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