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3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昨日,建设部公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太阳星城主管工程的宋副总经理表示,一般来说,房屋的抗震设施集中在混凝土结构剪力墙、梁和楼板。消费者在装修房屋时,最好别破坏这些结构。
该规定还明确,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且,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宋副总经理透露,普通住宅的抗震设计为8度,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通常,能提供竣工备案表的房屋,都应该是符合国家抗震设计要求。
同时,该规定指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