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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强调,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重要途径

2006年02月22日 16:20

  中新网2月22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 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内容的实际行动。

  潘岳指出,在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环评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公众难以实际操作;在环评程序中,也只要求在编制环评报告书过程时收集公众意见,没有规定政府在审批决策时更多地采用听证会等方式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因此,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目的就是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工作中去。

  潘岳指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日前发布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尽管环保在近两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环保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 6.3% 的公众在最近三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 12369 "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 20 %;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竟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低,而是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

  潘岳强调,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国务院《决定》指出,"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制度创造条件。"因此,没有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潘岳指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督促企业和地方政府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环保措施,提升其透明度和责任心,促成环境领域的良性监管。环境信息披露也将使环保工作思维从 "事后补救"向"事前警惕"转换。松花江事件充分说明,在环境安全高风险、环境事件高频发阶段,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应对。只有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

  潘岳强调,环保总局将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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