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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征税:是遏制择校风?还是纵容乱收费?

2006年02月14日 09:03

  “既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要收这部分营业税,本人建议按500%的比例征收好了,不然,真是气死人了!”这是一名网友在获知国家将对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后,在网上开的一句玩笑。让他生气的原因源于一种担忧:“从此,学校可以更加理直气壮、肆无忌惮地收取择校费了。”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2月13日,记者在百度网输入关键词“择校费征税”,相关网页达到了2.57万篇。对这一征税行为,有善意的理解,认为其初衷可能在于遏制愈演愈烈的择校风。但更多的人则担心:择校费会因此披上合法的外衣,受苦的还是老百姓。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择校费是违规行为”】

  “我是个差生”,“我死了可以帮您节约10万元”,这是宁夏银川市13岁的小学毕业生秀秀(化名)在遗书中的两句话。2005年7月10日,秀秀在家中自杀身亡,成为这一年度有关择校费最令人痛心的记录。

  2005年12月23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做客新华网,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次强调:“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违规行为。”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显然成了许多学校的“耳旁风”,择校热继续“攻城掠地”,从城市蔓延到农村,从高中蔓延到初中、小学甚至部分幼儿园。家长们因而处于集体恐慌之中。在有的大城市,要上一所好的小学,得交纳10万元。

  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化的择校费,在老百姓的眼中,就如同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却人人打不着,反而被其咬。

  【学校违规收费有了合法保障?】

  如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纸通知让原来是非分明的事情变得复杂了。不管其初衷如何,这一税收政策的出台都难以避免地会被不少公众解读为“违规收取的择校费获得了合法性保障”。

  因此,一位叫莫林浩的读者在《东方早报》撰文批评这一税收政策“是财税部门只考虑税收收入,不考虑社会后果,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表现”。他认为,公立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实质是把教育公共资源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教育需求者,是有悖公共利益的寻租行为。“对其进行征税,等于政府也要从教育乱收费中分一杯羹,结果是公立学校的寻租行为被政策化、合法化了”。

  “既然择校费屡禁不止,与其徒劳地三令五申,不如让它合法化,用纳税来调控学校收取的高额收入。”一位名叫张红蕊的教师这样理解国家对择校费征税的逻辑。她将这一政策的出台视为“我们的主管部门已经对学校乱收费行为表示了妥协”———学校收了钱,国家也收了税,主管部门也有了交代,看起来似乎实现了某种‘三赢’的局面。但她接着发问:“这种‘三赢’为何要把择校费的埋单者即广大的家长排除在外?难道人们痛斥择校费就是因为它没有依法纳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有网友因而担心征税会成为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的“保护伞”:如果学校对所收“择校费”照章纳税,行政教育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学校进行调查时,会不会因为学校要求“保密”而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呢?

  【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只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举措?】

  只要教育资源存在优劣之别,就一定会有择校行为的发生。“在一时还难以彻底叫停的情况下,至少不能让择校费在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同时,还享受着事实上的免税待遇。”有网友认为,对择校费征税至少表明,“国家要改变对乱收费放任自流的现状。既然要征税,就要搞清数字,而摸清乱收费的底细,对于国家将要行使的监管乃至取缔是有好处的。”

  认为征税有利于遏制学校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观点,显然过于乐观。“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路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认为。

  他不赞成对择校费征税,也不同意“征税就合法化”的观点。“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他举了个简单的例子:“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其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有人援引税收学界有关人士的观点进行辩护: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制止让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乱收费,则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为之的。”

  有评论者认为:凡收取择校费,均应上缴国家;倘若违规收费,则应没收,而不是征税。属于国家配置的教育资源,决不能成为学校牟取利润的工具。

  有人还有这样一种设想:对于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应由政府统一支配、专款专用,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将这笔款项“对口”应用到当地的薄弱学校,以改善办学条件、吸引优秀人才。

  但政策已经出台了,下一步就会落到实处,收钱的事,哪个部门都会有干的积极性。只是,不知择校收费的歪风会因此变弱还是变狂。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李斌】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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