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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适房利润不得高于成本3%

2006年02月09日 09:00

  中新网2月9日电 据新华网消息,近日出台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限定,江苏今年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开发成本的3%。

  据江苏省有关部门介绍,近几年,江苏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额及比重始终在下滑,到2004年投资额仅占全部住宅投资的5%,2005年1月—11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下降至4.4%。相反,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却在不断增长,一些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已经接近商品住宅的水平。

  针对这一情况,江苏省在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减半计收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特别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费用之和的3%计算。此举既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又为城市中经济困难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开了“绿灯”。

  这一实施细则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李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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