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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详解06环保风暴 官员不罚污染企业或被撤职

2006年02月08日 07:43

  新一轮的“环保风暴”在新年伊始刮起,10个投资约290亿元的违法建设项目被查处,11家环境布设在江河水边的问题严重企业被挂牌督办。和去年的风暴不同的是,今年刮向的是化工石化行业。就这场新的风暴刮起之际,本报记者专访了再次位于风暴中心的新闻人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

  潘岳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2005年以来,潘岳代表环保总局掀起“环保风暴”,叫停了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30家特大项目,总值140亿美元,包括火电站和水电站;公开责备了46家没有安装脱硫设备的火电厂,一时间被人称为“潘旋风”。在去年6月18日的北京财富论坛上,他警告说,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

  去年“环保风暴”的延续和提升

  新京报:去年环保总局查处了30家违反环评法的建设项目,舆论称为“环保风暴”。这次的查处行动,是否是“环保风暴”的延续?

  潘岳:去年我们根据《环评法》,对程序违法的30个大型建设项目予以查处。这次行动依然是以《环评法》为法律依据。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次目的是打击程序违法,这一次目的是推行规划环评。上次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次行动的着眼点在于清理环境敏感区域,主要是江河水域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并且建立高风险行业的规划环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事故频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行动不仅是上次行动的延续,更是上次行动的提升。

  新京报:两者的影响相比怎样?

  潘岳:实践证明,去年的行动以后,企业的守法意识极大增强,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率明显提高,社会各界也对环评工作的意义有了充分的认识。我认为上次行动是成功的。这次行动才刚开始,真正的影响还是由大家来评价吧。

  新京报:和去年的环保风暴一样,今年的行动也选择在年初,对于这个时间是否有一定考虑?

  潘岳:两次行动定在差不多相同的时间段是一个巧合。上次行动选择在2005年年初,主要是我在2004年底才接手环评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环评违法问题,所以集中查处了30个项目。这次的行动选择在2006年初进行,主要是因为从2005年11月份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后,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出事企业多属于布设于江河水域的石化化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与总局党组的要求,我们进行了两个月的全国环境大检查,初步认定需要对全国化工石化行业的布局作一番彻底清查,以遏制环境安全事件多发的势头。在时间上的安排上,并没有刻意追求。

  近四成受查企业处环境敏感区

  新京报:去年的环保风暴查处的对象大多是电力行业,而今年的重点则是石化行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潘岳:这主要是因为两次行动的目的不一样。刚才说过了,去年是因为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环评违法问题,特别是电力行业,所以主要查处的是电力企业。这次行动是为了遏制环境安全事件多发的势头。化工石化行业环境污染相对较重,大部分布设在沿江、沿海,甚至布设在人口密集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所以重点就放在了化工石化上。

  新京报:松花江污染等环境突发事件,反映出我国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不平衡的整体问题。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潘岳: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选址问题。去年12月,我们在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一些工业园区和化工企业沿江河湖海建设,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风险;一些企业建在城市饮用水源上游,或紧邻居民区,对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构成威胁。在受查的78家企业中,有29家(占37%)处于环境敏感区域,其中9家位于饮用水源上游,20家处于市区或紧邻居民区。重庆一家企业硫酸罐区紧邻交通要道,硝酸罐区与居民区距离仅10米左右;广州一家化工企业墙外四周几百米范围内有居民上万人。这些企业一旦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综合决策必须考虑环保问题

  新京报: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不合理布局?旧的经济体制?

  潘岳:对。可惜的是,我国在过去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很少考虑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例如:现有的大都市在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环线路网带给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如今已使大都市交通长期拥堵不堪,城市布局像“摊大饼”一样无限扩张,加剧了城区内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总之,我们制定当年大大小小的规划和政策,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致使我国的经济仍是拼资源、拼环境的粗放型增长。

  新京报: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作为环保部门,怎样来预防和控制?

  潘岳:预防这些环境风险的最佳手段就是大力推广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又称战略环评,是指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从一开始就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要解决中国的资源环境问题,小修小补是不顶用的,一定要从决策入手。去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可见,产业和区域的发展都必须认真考虑环境安全因素,都必须将环保考虑到综合决策中来。从目前我国各项环境制度来看,规划环评是环保介入综合决策最直接、最可靠的形式。

  排查结果将全部向社会公开

  新京报:在公众印象中,以往我国主要是对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而目前开始的整顿,则是由工业布局入手。

  这是否意味着治理水污染的方式有了改变?

  潘岳: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水污染问题位列“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之首。说到底,水污染是由于江河水域周边的农业、工业、城市的超量排污造成的。如果不能够从源头控制,就会永远陷入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水污染综合治理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规划环评只是手段之一,而并非另起炉灶。这次我们选择从工业布局整顿入手,是希望能够再把“源头治理”的分量加重一些。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在这次曝光的项目中,很多位于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域或饮用水源附近。但一些较小的河流附近也存在着威胁群众健康的企业,这些地区是否也要纳入整治的范围?

  潘岳:这次排查是全国性的,我们已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对可能威胁群众健康的企业尽可能做到一个不漏。在行动过程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这次排查行动的所有信息和后续处理结果,将全部会向社会公布,方便媒体和公众监督。

  新京报:公众对涉及自身安全的环境威胁的处理,将享受哪些权利?

  潘岳: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主体,对涉及自身安全的环境事务拥有宪法保护的参与权利。政府有义务去保障这项权利。可惜的是,中国的环境法律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没有对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在操作层面上难于实行。

  去年,环保总局对圆明园防渗事件进行了首个全程公开的听证会,就是想实验一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阳光行政。事实证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环保总局将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于近日颁布环评领域的第一个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重大环境事务的方式、范围、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大家马上就会看到。

  “立即叫停”和“限期整改”

  新京报:在去年的环保风暴中,30个建设项目的处理是“立即叫停”,而此次则是“限期整改”,为什么有这种改变?

  潘岳:这两次行动采取了不同的执法方式,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不同阶段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不同。

  去年的“立即叫停”是针对未经环评审批就开工的新建项目。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今年查处的项目是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没有执行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也没有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法》相关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规定解决罚款易罚人难问题

  新京报:此次查处项目很多都是当地的重点项目,在查处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方面环保总局是否考虑到?

  潘岳:这次一系列的集中查处行动,是为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行的,主要针对化工石化及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

  严格依法行政是时代赋予的艰巨任务,势必面临这样那样的压力和困难。但我相信,只要反映民意、维护民利,真正从大局出发,公开、公平、公正地执法,就一定会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新京报:环保总局会采取哪些措施,以保障查处行动可以收到好的效果?

  潘岳:我们将双管齐下:一是严格查处。对于没有按照期限整改到位的,我们将依据国务院《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等处罚。同时我们还将联合监察部,依据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开。

  新京报:但在环保执法中,可能经常会出现罚款易,罚人难的现象。怎么解决?

  潘岳: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两部委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于这一“规定”的诠释,还会有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在此我就不多说了。(来源:新京报)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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