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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骚扰防治法今起施行最高可判2年及10万罚款

2006年02月05日 14:32

  中新网2月5日电 有关性骚扰防治办法的规定今天在岛内开始施行。有媒体开玩笑称,平常爱开黄腔、毛手毛脚的人,不管是公开或私底下和他人互动,都要谨言慎行;否则,不但可能要花钱赔偿,最高还可能惹来两年徒刑。

  据台湾媒体报道,一般人很难区分性骚扰和猥亵的差别。在岛内的司法实务上,猥亵必须以“引起他人性欲”为构成要件;但性骚扰规定明显宽松许多,只要让对方有恶心、不舒服的感觉,都可能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罚对象还包括不制止纠正的雇主、负责人。

  最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如讲黄色笑话、对人动手动脚,只要让旁人感到不舒服,经沟通后依然如故,都可能构成性骚扰;因此,自以为幽默或自认是欣赏对方的言谈举止,如果未顾虑对方的感觉,很可能反而惹祸上身。

  依新法规定,对他人性骚扰者,除可能被处罚款,还有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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