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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女性曾遭遇性骚扰经历 台湾新法令防治性骚扰

2006年02月04日 09:36

  中新社台北二月三日电 (记者 刘舒凌 黄少华)台湾“性骚扰防治法”将于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性骚扰加害者将面临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两年有期徒刑、新台币十万元罚金的刑事处罚等。据民间调查,近八成台湾妇女有遭遇性骚扰的经历。

  三日,台湾“内政部”在此间举办记者会,说明该法相关规定、申诉管道及防治措施与责任。

  “内政部长”李逸洋在记者会上介绍,性骚扰问题长年以来困扰台湾妇女。根据学者及民间团体所作各种调查,八成台湾妇女曾遭受过各种形式的性骚扰。

  据了解,台湾自二00二年起所制定完成的“两性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就性骚扰防治已有部分章节作出规定,分别侧重保障工作权和保障受教权,而目的在保障人身安全的“性骚扰防治法”将补充前述两法不足,并加强对公共空间性骚扰行为的防治措施,周全被害人保护。

  该法令对性骚扰的定义包括两种情形:交换型即“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敌意工作环境型,“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响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记者会上相关人士介绍,“性骚扰防治法”重在加强雇主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申诉及调查责任。

  该法规定,加害人将负财产及非财产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两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等。而未善尽责任的机构或雇佣人亦将受到处罚。

 
编辑:秦欣】
  相关专题:中新社驻台记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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