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现行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解释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关键词1 “年龄”
年龄无法查明推定不负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过去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键词2 “性过错”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过去只是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新规会否在无形中助长少年性行为蔓延的势头?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这样表示:“控制性行为的低龄化趋势,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引导,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种社会力量配合。而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首要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这一新规并无不当。”
关键词3 “赔偿”
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它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