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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宣判 被告厦门大学胜诉

2006年01月27日 15:32

  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因未被厦门大学录取为博士生,林群英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厦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的博士生。1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原告林群英报名参加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导师为廖教授。原告的初试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同年5月,林群英参加了厦大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原告在报考廖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在报考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在进入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排名也是最后一名。2005年5月24日,厦大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原告未在廖教授名下录取名单之内。2005年6月6日,原告为此分别向厦大法学院和招生办提出异议。2005年6月10日,厦大研究生院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作出的书面答复,说明因名额所限,故无法录取原告,并希望原告理解。

  原告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大学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士生招生权,性质上属于教育行政职权,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行使。被告厦门大学作为公立高等学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权力。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录取考试合格的考生。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是最后一名这一事实的存在,故未被被告录取。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原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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