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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普”“朗讯”等案件,暴露出商业贿赂对中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日益深入。而中央政府发出的一系列信号,预示着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将在中国掀起一场风暴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总书记胡锦涛在2006年伊始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时,用这段话特别强调了对反商业贿赂问题的重视。
同样的表述也出现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的讲话和中纪委的公报中。由最高层的言论中透露出的这些信息显示,中央已下决心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的下一个重点,业已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在今年掀起一场“反贿风暴”。
事实上,在此之前的一系列迹象显示了风暴的酝酿过程——
去年9月,由中纪委牵头,联合18个部委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立。
12月18日,中纪委研究室、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南开大学等单位在南开大学举行了“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
该月下旬,包括反商业贿赂内容的刑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外企受罚掀开商业贿赂黑洞
尽管近几年,每年中纪委和工商总局等部门都会公布上千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结果,但是2004年的“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
两项案件的共同点是外资公司在中国对中国人员进行行贿,从而受到美国本土法律《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而另一方面,没有公开的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处罚。
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
另据报道,美国朗讯公司曾在2003年9月30日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公司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审计,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认为公司对此疏于管理。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德普案”说明在医疗行业的贿赂已经形成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但这些案件中行贿的跨国公司受到母国法律处罚(如在德普案中德普公司的母公司——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交纳总金额超过480万美元的处罚),而牵涉的中方人员迄今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受到了中国法律制裁,说明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
在中国的刑法中,与受贿有关的罪名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前一项受贿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一项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程认为,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逃脱了处罚。
而实际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同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如采购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出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
程宝库认为,可资中国借鉴的是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一来,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定,比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要严密准确得多。
应该说,中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且其严厉程度在程宝库看来为世界罕见。1993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但这些法律说严厉却未必严厉。据程宝库介绍,目前就商业贿赂问题,牵扯到多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程举例说,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则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但 “现在的情况是多头管理,头头不管。”程宝库说,德普公司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
刑法修改只是第一步
2005年5月,程宝库所在的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成立项目,程期望能通过腐败感调查展开对中国腐败状况的调查,这一作法是有感于 “中国反腐败的问题是没有评价体系。每年反腐成果没有基本结论”。
媒体引用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说,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和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商业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和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
当年6月和7月,课题小组曾撰写了两篇研究报告。据程宝库介绍,文章头一篇是关于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后一篇则提出了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等七项具体建议。
报告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并要求将反商业贿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拳出击。
反商业贿赂行动由此启动。程透露,中纪委于去年9月份组织18个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召开座谈会,随后成立了一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小组。中纪委新闻处向本刊证实了该机构的成立。
这一行动不久后在法律层面上开始落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最后一次会议上,中国立法机关拟再次对刑法作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包括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新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草案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在法律层面,程宝库的主张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他认为,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