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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税法清理税基和完善扣除标准应该同步进行

2006年01月19日 10:14

  中新网1月19日电 2005年,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讨论之热烈,实为近年来中国财税领域之罕见,最终以国家听取民意,调高了预定的免征额而暂时告一段落。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博士生李华罡在今日出版的《新京报》上载文指出,其实,“起征点之辩”只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万里长征迈出的艰难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清理整顿各种隐含收入,扩大税基固然必要,但研究并及时出台各种税收豁免与扣减同样重要,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清理税基和完善扣除标准宜同步进行,不可偏废。

  运作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离不开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一是应税收入的确定,即纳税对象的核定,包括豁免与扣除的范围和额度;二是税率的设计;三是征管的水平。由此可知,大家先前讨论的起征点问题和现在关注的免税项目问题都不过是应税收入确定的问题。

  个税法的完善需要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据了解,我们目前实行的分类征收和单一扣除标准制度。所谓的分类征收就是按收入来源分类课征,这就在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避税。通常,有钱人收入来源渠道较多,分类计征后随着适用税率的降低,税负也降低;而中低收入者收入来源单一,相对而言税负就会较重。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所以,国际通行的办法是汇总计征或者分类与汇总相结合计征。对于扣除问题,我国采用的单一生计扣除标准是1600元。显然,每一个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情况和家庭支出负担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否则就与“能负相当”原则背道而驰了。

  个税法不可仅仅从考虑财政压力的角度出发

  文章称,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后会造成税基的减少,这种减收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这些地区人均收入较高,绝大多数居民都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内,这势必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压力。按照制度经济学大师诺斯的理论,压力正是改革的起因和动力。但是,至于哪些项目可以按照纳入税法依法征收、哪些还不合适纳入征税范围,我们在改革中要有所考量。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部分居民收入中确实有相当大一部分隐含收入没有纳入到名义收入中去,包括各种明暗补贴等等。这部分收入或明或暗地规避了税法的约束,也就给税收的公平性打上了一个问号。但是,我们或许需要对通讯、煤气、供暖补贴与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和养老失业等补贴区分开来考虑。应该看到,目前城市普通民众的生活还不富裕,感受到医疗、住房和教育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我们在酝酿出台新的政策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整体考虑方方面面的利益。

  所以,清理整顿以前的各种免税收入确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完善,绝不可仅仅从考虑财政压力的角度出发,而偏废了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理整顿各种补贴,简化税制、严肃税法应和不断完善、扩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范围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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