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建设部专家:只要持有房产 就都得交纳物业税

2006年01月18日 13:52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不管你有几套住房,几十年前买的还是刚买的,只要你持有房产,就都得交物业税。”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对第二套住房征物业税的说法给予了澄清。

  陈淮解释,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动产,一类是不动产。对于动产,中国早就开始征税了。例如,人们的银行储蓄等,都要缴纳20%的利息税。不动产则主要指的是房屋等财产。尚未进入决策程序的物业税,就是针对房屋这种不动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物业税一旦开征,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只不过对人们的普通住房征税额可以为零。但是,对于大户型的享受型住宅,物业税的征收税率就会定在3%,甚至5%了。

  对已经购买的房屋征收物业税是否违背了“税不重征”的税法原则?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已购住房追溯征收物业税是不合法的。人们购房时不可能对以后税制的变动做出合理预期,因此,不能用一个新制定的而且是较重的征税标准,来约束此前的购买房产行为。(黄玉迎)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