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共有的一个格式条款。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精神损害是杨某所受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为由,判决北京怀柔人保财产险公司先行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成为新交法实施后首例三者险精神赔偿的判决。
笔者认为,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判决先例开得好,它不仅再次挑战了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而且让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变得理所当然,是对人身权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良好开端。其实,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基本方面,是常识问题,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既然如此,人身损害也理所当然地包括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因此,对人身造成损害时,不仅要承担肉体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精神痛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道理虽然简单,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立法司法实践中,从单纯赔偿肉体伤害到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双重赔偿,却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这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与权利观念成熟程度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正在从温饱迈向小康,并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其间人民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维护基本生存逐步过渡到提高生活质量,注重精神生活的水平上,重视权利、维护个人权利的思想成长起来,于是在立法和司法中将人的身体权利和精神权利同等加以保护就变得尤为重要,也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只注重保护与身体相关的物质权利,而对精神权利则疏于保护。比如我国刑法的各个条款中都不涉及刑事被害人的精神赔偿问题,国家赔偿也将精神赔偿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国家法律中的这种“示范”作用,致使一些民商契约的相关条款中也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条款就是其中一例。令人高兴的是,依法治国的步伐铿锵有力,法治进步的成就有目共睹。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者,正在全面推进司法公正,致力于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新尝试。
此前,法院已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正式挑战了保险业的霸王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后的无条件赔付责任。这次,法院又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表明态度,再次挑战保险契约中“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的霸王条款,使公民人身权得到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法院的这一判决,让公民身体权利的两个方面重新回归本位,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也凸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对保险契约的霸王条款也是一个严厉警示。总之,我们有理由为司法再次挑战保险霸王条款叫好!它让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理直气壮了,中国公民将活得更有尊严!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