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15条指导性意见。12日, 就涉及指导性意见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网的专访。
问:目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有何特点?
答: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的渎职犯罪呈现以下特点:首先,监管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巨大。现在一个案子的损失,都是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很多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巨大的人员伤亡,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其中很多案件背后都有渎职侵权犯罪。第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为不法分子活动推波助澜,放纵、支持甚至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它不光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导致了经济秩序混乱以及国家诚信的损失,甚至危及改革开放和发展稳定的大局。第三,渎职犯罪已经发展到以前不是很突出的行业领域,任其发展蔓延后果严重。
问:为什么出台15条指导性意见?
答:意见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半年以来经验的总结。这么集中,这么细致地出台指导性意见,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还是第一次,目的是厘清政策,更好地为大局服务。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它直接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渠道,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不能服好务、怎样服好务是关键。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使专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问:15条指导性意见有何特点?
答:意见提出对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对这种行为给予支持、保护、纵容和放任的渎职犯罪,要从严处置。再有,我们要通过法律监督保护一切市场主体。意见特别强调提出,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意见特别重视对勇于改革创新的人要给予保护,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专门有一条提出,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一定要区别对待,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就不要轻易立案。总的来讲,我们的宗旨就是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改革者和建设者,使我们的改革开放更加顺利健康地发展。
意见指出,对项目、工程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这样规定,就要求渎检部门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要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尽量降低负面影响。
意见指出,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国有资产的核算,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过程中,评估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