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科教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出台打击非法行医责任追究意见 重罚五行为

2006年01月10日 14:50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今天说,该部已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出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对五种行为给予重处。

  毛群安在该部举行的今年首场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上称,针对个别地方仍存在打击非法行医不力,继续违规审批,对违规医疗机构处罚过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或其他不作为行为处罚不到位等问题,《意见》规定,从重处理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察发现的;

  ——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十二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内地共取缔无证行医九万五千余户次,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百六十个,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千七百户;对一百八十一名卫生行政机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党纪政纪处分。对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三万余户医疗机构、计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三千三百六十九户医疗机构,以及二千七百三十二户擅自开展性病诊疗的机构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吊证等行政处罚。(完)

 
编辑:赵海燕】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