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05年中国救灾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法律法规上和政府依法行政上,中国是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行为的,在税收政策上也有优惠。
李立国透露,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社会捐赠的原则、捐赠和受赠的条件,以及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对捐赠在所得税额中予以相应的抵扣也是有优惠鼓励规定的。企业捐赠可以在所得额中税前抵扣3%,个人捐赠可以在所得额纳税前抵扣30%。
李立国说,前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又对捐赠投向于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所得税额中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对中国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快车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又有新的规定。
同时,李立国说,目前确实也存在着税收政策的优惠还不够完善、办理税收优惠的手续和程序还不够简便这样一些客观影响因素。民政部于去年年末,发出了关于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完善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便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鼓励捐赠的政策条件。(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