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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2005中国十大诉讼 赵燕黄静韩桂芝等入选

2006年01月05日 07:03

  中新网1月5日电 2005年,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是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很难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作为这一年的代表。但是,却有一系列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推动了本年度法治进步。中国青年报消息,该报编辑部联合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梳理出其中的10个,力图记录,力图见证,力图推动。

  一、从聂树斌案到佘祥林案

  入选理由

  聂树斌、佘祥林、胥敬祥……这些名字使2005年显得分外沉重。佘祥林案与聂树斌案,一个水落石出,一个扑朔迷离。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关乎人命。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作案现场指认时,却得知此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死刑。

  3月16日,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赶赴石家庄采访此事。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介入此案,表示将调出案卷核查。但此后,报界不再见此案的追踪报道。

  3月底,佘祥林案的出现,转移了公众对聂树斌案的关注。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点评

  重新审视聂树斌案与佘祥林案,我们发现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因素。

  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首先是来自个别党政领导的干预,他们往往采取指示命令的方法或是采用由主管部门召集公、检、法三家共同商议,先定后审。

  其次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会认为是对其辛勤工作的否定,这一切都导致无罪推定无法落实。

  再次,在“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想下,命案破案率成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成绩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不够充分的状况下,片面追求破案指标,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

  最后,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也是一个因素。虽然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但由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其他一些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中。

  二、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案

  入选理由

  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一事,激起华文媒体与民间舆论的大讨论。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因为发生在关系微妙的中美之间,凸显出两国文化及制度的巨大差异,也刺激了国内的民族情绪,并引发出公共领域在日常话语中被私人化的论题。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21日晚11时15分左右,在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境尼亚加拉瀑布的彩虹桥,一名中国公民突遭美国国土安全部多名官员无辜殴打。据了解,这名被打的女游客名叫赵燕,今年37岁,在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

  赵燕被殴后,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就此事发表声明,对这一事件表示严重关注,要求美方尽快对赵女士被殴事件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并对无视生命、侵犯人权、粗暴施虐的有关人员依法惩处。

  2004年7月27日,赵燕开始在纽约接受治疗。虽然事发已有5天时间,但赵燕依旧全身多处疼痛,并伴有神经麻痹、局部身体无法动弹等症状,连服用止痛药都无法镇痛。

  2004年8月11日,美国大陪审团对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边境执法人员正式起诉;代表联邦政府负责此案检诉工作的纽约西区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长马丁·雷德菲尔当天向赵燕正式道歉。

  2005年9月28日,美国水牛城西区联邦法庭宣布庭审结果,殴打赵燕的罗兹被判无罪。赵燕的律师李根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这是陪审团偏听偏信被告律师以反恐执法严格为由渲染的结果。李根表示,罗兹被判无罪,只是刑事诉讼部分,对赵燕10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赔偿影响不大。

  李根说,在听到法庭的判决后,赵燕表示失望,但她认为,她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一切,目前不愿再面对美媒体。

  点评

  美国社会及司法机关对赵燕被殴一案的处理,折射出美国社会与司法运行的几个特征。其一,该执法人员以往的不良好表现记录迅速被媒体披露公布,执法人员的执法表现处于透明度较高的受控状态;其二,事件发生后,美国的媒体迅速对事件进行报道;其三,赵燕受伤后,不但能在美国及时得到治疗,还能从一个美国的受害人权益基金得到所有医疗费的资助;其四,司法机关不因为被告是政府执法人员而拒绝受理案件。

  三、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案

  入选理由

  这是一个监护制度缺陷导致的悲剧,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本案除引起公众极大愤慨之外,还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福利院应如何行使监护权?

  案情回放

  此案的曝光,缘于2005年4月中旬一名为“青年医生”的网络帖子。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案于2005年6月3日、12月9日经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引人注目的是,医院专家组认为,给智障女切除子宫“已成约定俗成的惯例”。

  两次开庭,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及两位主刀医生的律师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检察院对4人的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

  点评

  如果受害少女是健康人,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和手术医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人们很容易理解。但由于受害者是两个智障少女,有人认为,她们要子宫也没用,不如切除的好。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残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人身权、生育权?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切除残障人的人体器官?

  国家设置了儿童福利院这样的机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是它的法定义务和神圣职责,也是人道主义要求。

  四、杜宝良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驾驶员与交管部门、1000元的卖菜收入与10500元的巨额罚单、暗中执法与不知情违法等等关键词,成了本案备受关注的理由。从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对执法部门的更多期待出发,人们进而思考: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是什么?本案所引发的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

  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05年,杜宝良在北京市一路口连续违章105起。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杜宝良成了许多人同情的对象,人们对交管部门不及时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罚款,感到不满。

  6月13日,杜宝良将北京市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主要是: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未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此外,对于民警的暗中执法也有所约束。

  7月27日,杜宝良撤诉。

  点评

  “杜宝良案”的出现,关键在于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程序意识的缺乏。

  另一方面,车主和司机也应当了解交通违法告知制度的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及时知晓自己是否违法等信息。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仅仅需要约束、规制公权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样才会形成政府与公民个体间在推动法治进程中的良性互动。

    五、法学博士状告“进津费”、“进沪费”

  入选理由

  关于“进津费”,此前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舆论多有批评,但似乎并未有所触动。也许在有关部门看来,收取“进津费”有很多正当的理由,但是只要仔细想想,如果全国其他地方都收取什么“进沪费”、“进粤费”、“进冀费”等等,那中国岂不回到了诸侯林立的春秋战国时代?对于这项近于荒唐的收费,学法出身的李刚终于起来和它叫板。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6日,法学博士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9月14日,李刚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李刚表示,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他还预测,无论审判结果如何,“进津费”都将被废止,一切只是时间问题。

  2005年11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李刚认为,“进沪费”与“进津费”是性质相同的违法收费。他分析,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

  点评

  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正如李刚在案件中认为的那样,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此事对于其他法律人士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面对社会上的无理和不平之事,拍案而起,“告它”。

    六、顾雏军诉郎咸平案

  入选理由

  当2004年“郎顾之争”被媒体热炒的时候,恐怕人们没有想到,这次辩论的一方将来会受到警方侦查。人们更没有想到,顾雏军会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郎咸平诽谤。这起诉讼,必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留下深刻的一笔。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1日新华社播发新闻,证实科龙电器公司董事长顾雏军等6人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8月2日,证监会出具了对顾雏军及科龙电器的调查报告。报告称,顾雏军等人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顾案发后,“郎顾之争”所引发的国企产权讨论深入展开。

  2004年8月,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2004年8月13日,顾雏军向郎咸平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点评

  客观地说,中国的资本市场从一诞生起,就是“畸形儿”:“为国企脱困”造就了一个行政权力介入的“有计划”的资本市场。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七、喻山澜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很多部门是垄断行业。垄断带来的利润保障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使得它们缺乏改进服务质量的动力,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常常成为消费者指责的对象,而公益诉讼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并退回不当得利。两审之后,法院判决工商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称,除了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之外,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收费标准为每卡30.8元。

  自此,北京工商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补卡手续费成为历史。

  点评

  在中国,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随的是新旧制度交替而产生的冲突。缺乏应有约束的垄断行业,不仅无心维护公益,而且常常成为公益的侵犯者。涉及民事权利、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公共利益的纠纷,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时候,需要依靠制度创新寻求出路。

  公益诉讼的实质是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公共利益,转型期的中国需要推动和规范公益诉讼活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处于探索阶段,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执行等等问题亟须规范,公益诉讼立法刻不容缓。

  八、黄静案

  入选理由

  黄静案中最受批评的就是“自侦自鉴、多头鉴定”的鉴定体制,经过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该案至今仍未审结。司法鉴定混乱无序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了,其危害性似乎一下子被提了出来。

  案情回放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遗体有多处多类伤痕,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

  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家属要求复检。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作出《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家属对复检结论持怀疑态度。

  2003年7月3日,黄静家人所委托的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作出了与湖南省公安厅、湘潭市公安局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来湘潭鉴定,在工作中发现原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技术室的黄静内脏器官标本不复存在,遂中止鉴定。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9月29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加速进行我国司法鉴定改革。

  点评

  该案中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职责以及鉴定体制亟须变革。尽管该案一拖再拖,但媒体的披露与学者的评论,足以使一切有违法治精神的行为无处遁形。

  九、韩桂芝、田凤山受贿案

  入选理由

  韩桂芝案不是普通的腐败案,而是一起引起黑龙江政坛地震的恶性案件,因为它与震惊全国的“马德卖官案”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牵扯人数众多,而且多是高级官员,该案的每一步进展,都强烈地吸引着人们的眼球。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新中国第一大卖官案”开始,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逐渐进入人们视线。马德供述,他曾给韩桂芝送过80万元。

  2005年12月6日,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开审。她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马德等人贿赂款物700余万元。

  2005年12月15日,韩桂芝以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12月27日,因马德案被牵出的另一名高官田凤山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

  点评

  在韩桂芝一手制造的“官场奇景”中,权钱交易、权钱分享的“潜规则”已经排挤了明文的法律规定,进而形成了一种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的“官场生物链”。

  十、张衡生案件

  入选理由

  一场车祸后本不该死去的流浪青年张衡生,最终死于冷漠。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李思怡———一个因警察“疏忽”而被活活饿死在家里的3岁女孩。有学者曾著书写道:“李思怡的死已经使我们肝肠寸断,但比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个,而且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才是李思怡悲剧的全部!”张衡生之死不幸被言中。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7日晚,行走在国道边的湖南青年张衡生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伤,当地村民先后拨打电话与湘潭市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茶恩寺镇派出所、茶恩寺镇民政所取得联系,均无人过问。

  3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提出对在“张衡生事件”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11名警务人员予以辞退、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4月21日,张衡生家属获得了1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点评

  当一个人在危难情况下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救助时,应该还可以寄希望于民间救援力量。个体村民显然还无法担当此任,但如果这里的社区组织比较成熟,就可以提供更有效的救援。

  我们尽可以无情地责问那些冷漠的公职者,但也要认识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压在制度上,这已使制度已不堪重负。在民间力量萎缩的情况下,再多再严的制度也会无比脆弱:制度以及执行者的微小疏漏,若得不到民间力量的补充、修复,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这自然包括付出生命的代价。 (王亦君)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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