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网1月4日电 据成都晚报报道,从2006年起,行贿者的头上多了一道“紧箍咒”。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检察机关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建成的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面对社会接受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通常被外界称为“行贿黑名单”,其实这个“行贿黑名单”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4年4月15日,根据最高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就成为这项反腐败工作的试点省份之一。
据了解,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和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此外,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即检察机关只负责查询,并如实提供查询结果,由查询单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处理,并向检察机关反馈。
对于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曾向媒体表示,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实现了对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中所形成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业行政监管的优势互补,形成了预防合力,实现了监督和监管实效的最大化,体现了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
“朱福忠在成都中院受审的时候,10多个行贿者就坐在法庭上,旁听当年行贿的事实,这不是太可笑了吗?”作为朱福忠受贿一案的一审代理律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中告诉记者,“贪官受贿是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没有行贿的人被判刑,难道行贿人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追究吗?”而在号称四川省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县委书记田玉飞案中,有关部门查明的当地行贿者共有118人,只有王德军一个人因为行贿被查处。
为什么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理非常少?成都某检察院的检察官这样对记者说:“由于受贿行贿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在办案中,如果没有行贿人的支持,查办贪官将困难重重。所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时候,往往和行贿者要达成某种‘交易’,以不起诉换取行贿人的检举揭发。”
“检察机关和行贿者的交易,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污点证人制度。”据周建中律师介绍,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周建中还表示,由于行贿已经成为目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除了如朱福忠这样极少数官员是主动索贿外,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是行贿者为了谋取某种利益,主动向干部“靠拢”,以种种手段将其拉下水。周建中说:“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行贿是导致干部腐败的最重要原因。最高检察院制定的‘行贿黑名单’制度,是依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震慑行贿犯罪分子,是反腐败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看,打击行贿就是保护干部拒腐防蚀。”
王振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行贿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社会现实意义,“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开展公开查询,能够促进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门紧密配合,缩小职能衔接中存在的空隙,整合监管力量,严密监管措施,提高预警和防范本领,对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防控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际上,四川省从2004年就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行贿黑名单’工作进行了试点。虽然我们向媒体公布的行贿名单只有成都某建筑公司经理冯某一个人,但毕竟开了一个头。”那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检察官说,在公布冯某的情况时,检察机关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告知媒体其全名以及公司的名字。但是这位检察官表示,只要“大气候”形成,这项措施是能够逐渐施行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