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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鲁丽:法律应研究增加对欠薪逃匿等刑罚条款

2005年12月29日 07:1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继续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副委员长何鲁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作者: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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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齐彬)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有些业主甚至在拖欠工资后恶意逃匿以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今天表示,应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何鲁丽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劳动法》实施情况。她表示,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去年中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超过四成。

  执法检查组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近一年中,有百分之七点八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三个多月,人均被拖欠金额二千一百多元;问题严重的省有一成六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何鲁丽表示,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何鲁丽强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清理拖欠工资的经验,加强部门协调,在二00七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要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惩处力度,针对有些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本次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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