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特别是有关补偿和违约金标准的内容,也成为非常热门的话题。
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草案还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王梅祥委员说,对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来说,竞业限制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至关重要。一些生物技术、制药等研发单位,就曾因关键科技人员跳槽导致原单位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方新委员说,目前中国科研单位人才竞争十分激烈,不仅面临国内高校、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跨国高校、企业的竞争。如果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人员、学术带头人流失,无疑会给用人单位甚至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草案就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关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问题,有人认为草案确定的标准过高。厉无畏委员说, 虽然大多数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一些人处于强势地位,如知名演员、运动员、外贸公司外销人员、企业重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目前草案为保护劳动者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竞业限制条款,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据说法国的补偿标准是最高的,但也仅为年工资的50%,没有高到100%。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能力进行限制,而不会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按年工资的100%加以补偿没有依据,企业也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就这一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研究。
关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问题,同样有人认为草案标准过高。伍增荣委员说,草案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就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3倍的补偿太高,2倍就可以了。这是因为,草案已经规定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是两年工资收入的话,那么两年工资收入作为违约金返回去已经足够。”
来自香港、曾长期担任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席职位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则反对降低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据她介绍,如果这些核心人员违反了合约,则给原雇主造成的损失一般会大于补偿的3倍。因此建议考虑保持原来的违约金标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指出,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不仅劳动者应向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新成立的公司也应赔偿原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