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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市可罚三百万元 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判七年

2005年12月26日 10:56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有关责任人将受到刑法的惩罚。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161条中增加一款,“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前款规定,上述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第五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草案对刑法182条也作了修改,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除维持刑法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变外,将罚金规定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资产行为的处罚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记者 璩立国)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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