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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难、运作更难 业委会在缺陷和失望中成长

2005年12月22日 15:05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世纪末就出现的“业主委员会”概念,至今终于深入人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一直有着数不清的矛盾,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们的权益等于没有保护者和代言人,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势必处于弱势。业主委员会是目前业主自治的最有效方式。

  然而,据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市目前有3000多个住宅小区,其中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有440家左右,所占比例约为15%。尽管比例较之以往有所提升,但是真正由业主自发成立并且代表业主发挥作用的可谓凤毛麟角。另外,“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更难”是目前很多小区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些都打击了业主们为这件事努力的积极性。

  业主积极性不高让业委会陷入尴尬境地

  按照相关规定,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两个要求之一即可:一是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套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满两年。

  业主积极性不高让业委会陷入尴尬境地,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顺利。

  家住海淀区某小区的李女士讲,她所在小区入住已经超过两年,但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召开过大会,“小区没有牵头人是无法成立的原因之一,业主大多是上班一族,时间和精力上都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业委会的日常工作中。而相当多的业主认为只要没有纠纷就没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从没有积极地对待过这件事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专门研究业主维权的专家舒可心认为,从“小区出事后才想到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先成立业主委员会防止问题出现”是个过程,这需要业主在意识上的提高。

  开发商、物业公司设置障碍缺乏主管部门支持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为发展商选聘,且开始就用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支付人力成本却帮助开发商做售后服务工作,在这段时期,也必将积累大量的纠纷,而业委会一旦成立,将直接威胁到物业公司的前途,也威胁着开发商售后服务的免费人力资源。

  北京双裕小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小区自2000年中期开始宣布“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以来,业主们就开始筹备组建业主委员会,然而一年半过去了,业主委员会还像空中的画饼,始终没落实下来。据透露,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有决定权的一方(开发商、物业中心)在关键的时候反悔了”,也有人说筹备组商讨的时候说是继续磋商,但一来二去磋商就没了下文。

  未雨绸缪业主委员会先要明确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成立之后运作就更难,这也是很多业主担心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运作难的症结所在就是职责不明确,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常有越权之嫌。业内人士分析说,业主委员会所做的就是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向大会提请必要的议案并执行被业主大会批准的决议;此外,业委会的日常工作则是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绝不能业主委员会自己说了算,更不能业委会主任说了算。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而自身不能够决断,比如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召开业主大会,告诉业主物业公司的不良行为,通过业主大会抉择物业公司或“留任”或“被炒”,或“仅仅警告”或“要求赔偿”。而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业主委员会没有炒掉物业公司的权力。

  业主委员会缺乏制约机制

  目前,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为了给小区业主减轻负担,业主委员会成员大都没有领取津贴补助,这一方面可能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业主也难以对业委会的成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尽管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制约业主委员会的相应条款,面对各种诱惑,很难保证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会侵犯甚至出卖业主的利益,一旦出现类似的情况,业主并没有好的办法解决。

  因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同样需要业主意识的觉醒或者法律法规的制约。(张正为 郑杉杉)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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