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十二月二十一日电 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天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动议。他致辞时表示,有关方案实在得来不易。特区政府尽了最大的努力,在过去一年多进行了多轮广泛公众谘询,找到了最合适的平衡点,回应了社会对政制发展的诉求。
林瑞麟指出,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于今年十月十九日发表第五号报告,就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建议方案。这套建议方案是经过十八个月广泛公众谘询,在符合《基本法》和去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解释》及《决定》的规定下,带领香港政治体制朝向最终普选目标迈进的一套实质民主方案。
他说,建议方案自从今年十月推出以来,从不同机构所进行的民意调查,都清楚显示市民是支持建议方案的。与此同时,民意调查亦显示市民对订定普选时间表有所期望,但大部分市民却不会希望因为现阶段未能订立具体时间表,便否决政府的建议方案。换言之,市民期望能通过零七、零八的政改方案,令两个选举办法有所进步,与此同时亦希望能够早日订立普选时间表。特区政府认为这两方面的民意都是真确的,都应该得到尊重。
立法会议员下午就特区政府提出的动议进行了辩论,其中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决议案,有三十四票赞成,二十四票反对,一票弃权。由于议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即不足四十票,被立法会否决。关于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到记者发稿时,立法会仍在继续辩论。在辩论结束后将进行表决。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四月六日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特区政府动议通过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和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倘若议案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于议案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呈请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二零零七年选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由一千六百名委员组成,并维持四个界别;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不少于二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根据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二零零八年第四届立法会共七十名议员,其组成如下: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三十五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