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据法制网报道,中国田径协会日前正式表态:田协对孙英杰的两年禁赛处罚不会因为法院判决而改变,一旦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田协的处罚决定,孙英杰的禁赛处罚就将正式生效。一方面,法院判决孙英杰服用兴奋剂乃出于他人陷害,另一方面,田协表态不受法院判决影响。法院判决能否影响业内的处罚?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兴奋剂问题实行严格责任 法院判决业内处罚两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宏俊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对于服用兴奋剂不管原因如何,只要查出服用就要处罚,实行看结果不论原因的严格责任原则。而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要强化责任者的义务。孙英杰作为资深的运动员,本身应该具有必要的防范服用兴奋剂的心理和能力,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加倍小心自己的饮食。
北京体育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主任阎旭峰认为,体育组织不应以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让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并没有判决体育协会撤销对孙英杰的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应是一种行政诉讼。
阎旭峰告诉记者,法院判决是依照证据在法律上作出判断,对于法院来讲没有办法对什么物质属于禁止的兴奋剂种类作出判断,也不可能有专家对是否服用兴奋剂进行检测。而体育行业协会的处罚则是依靠专家对尿样进行检测而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判决完全能够改变体育组织这种内部处罚的话,那么如果运动员不服,就告到法院,势必会造成体育行业内部的混乱,影响体育行业竞赛的管理。
“其实法院判决和体育界对孙英杰的处罚并没有关系,它们不是一个问题。”马宏俊说,“法院对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受人陷害这个事实的认定与其受到处罚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取消孙英杰十运会1万米银牌的资格,这是毫无疑义的,是故意服用还是受人陷害只能说是考虑处罚情节轻重的问题。”马宏俊说。
马宏俊还告诉记者,如果法院认定的是当时十运会检测兴奋剂的工作人员出了问题,把尿检的瓶子弄错了,检测的不是孙英杰的尿样,这就直接动摇了对孙英杰的处罚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才影响体育组织对孙英杰的处罚。
在马宏俊看来,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对孙英杰的一种救济。法院判决支持了孙英杰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而对于禁赛的处罚是田管中心要考虑的事情。
“当然孙英杰可以通过启动申诉程序,拿着法院的判决,进行听证,而对于能否取消禁赛的处罚,最后还需要田管中心决定。”马宏俊补充道。
解决纠纷不等于事实认定 是不是陷害仍须拿出证据
多年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杨涛告诉记者,孙英杰与于海江打的官司在本质上是一场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更着重于纠纷的解决,进行“定纷止争”,而不能过多地纠缠于区分是非。所谓的是非区分往往是在是非涉及到纠纷如何解决时,才首先要区分是非;如果纠纷可以在不区分是非的前提下顺利解决,法院就不会刻意去区分是非。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就有一条“自认”规则,也就是双方对于某一事实并无争议,那么无须举出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杨涛认为,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不能直接成为推翻或者减轻对孙英杰实施禁赛的依据,并不是章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是在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主要是解决纠纷,因此判决中可能并没有真正探究真相;而听证会要解决的是分清是非,是要解决是否存在有人对孙英杰进行投药以及孙英杰有无过错的事实,那么,在这个事实的认定中,仅仅有于海江的承认是远远不够的,孙英杰或者于海江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确实发生了。
“田协的处罚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记者,“法院依靠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采信作出的判决仅仅是一种法律真实。而田联的处罚需要依靠正确事实认定,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法院拿出精确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才能够影响田联的处罚。”
(作者: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