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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年个人卖房增值所得须交20%个人所得税

2005年12月19日 15:05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文件还规定,广州市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确定住房转让应税所得率

  据了解,现行的从今年6月1日实施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办法中规定只有核定征收一种方式。市地税局出台的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文件首次明确,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售楼者能否提供完整资料成为确定计征方法关键。并对个人自用、购买、转让房产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作了重新明确。同时,文件还规定了我市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据实征收按实赚多少征20%

  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

  据实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文件还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情形和计算方式。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住房为5%,非住房为7.5%。)×20%。

  资料不全最低按《审核书》定价

  文件明确,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进行减除;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偷税漏税最高按5倍罚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文件也对申请退税的房屋买卖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来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而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时间则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广州地税还表示,如有逃税的行为,罚款最高可达五倍。(叶静 王凌)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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