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宣判,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席上响起震耳的掌声。法院认定,一死一伤的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胡远辉、罗军实施抢夺行为后,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所以,张德军驾车追赶胡、罗二人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报道推出后,有很多人通过各种媒体对这一案件发表评论,但是其中有很多误读,需要予以分析和纠正。
误读之一:法院的判决是在民意左右下作出的。据报道,此案的旁听群众为见义勇为者拉起支持的横幅,判决后又为判决结果鼓掌和欢呼。于是乎,有些人就断言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为了迎合公众“集体激动”和集体的不理智。其实,从案件的审理来看,判词中并没有提到民意问题,既没有说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被告人张德军判决无罪,也没有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如何“民愤极大”,而是根据庭审质证的结果,推断出法律事实,然后依法作出了判决。提起民意,这是一个非常不好把握的问题。我们要思考哪些人的民意才算是民意,是一个村的人表示民意,还是一个乡、一个县的人表示民意,才算得上民意?这些量的尺度很难规范。是愤愤不平,还是怒火中烧,才算得上民意?这些质的内涵很难统一。刑事审判考虑民意,是封建社会长期人治过程中形成的积习。封建官员在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下,判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百姓的安定,也就是民意的迎合。而现代司法理念却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要求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纵观“见义勇为者无罪”一案,丝毫看不出法院受到了民意的不当干预,无论是欢呼民意取得了胜利,还是责备民意左右了判决,都是一些主观上的臆断,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误读之二:所有的见义勇为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庇护。法院之所以作出了被告人张德军无罪的判决,主要不是因为他是一位见义勇为者,而是因为“一死一伤的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这是法院据以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的法律事实。有些人抛开这个个案的特殊情况,盲目地断言所有的见义勇为者都应该受到的法律的保驾护航,好像个案的结果可以成为所有涉及见义勇为行为案件审理必须照搬照抄的范例;还有的指摘法院是因为被告人张德军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就拿道德标准来支配判决,对被告人张德军网开一面。其实,这些都是对此案的误读。见义勇为是应该受到社会褒扬的,但是超过一定的幅度和采取错误的方式触犯了刑律,照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这起案件中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是有其特殊缘由的,不能因此来推断所有的以暴制暴行为都是合法和无罪的。
误读之三:抢劫嫌疑人家属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赔偿是恶人告好人。这种误读在案件审理的报道中有体现,尤其是在旁听案件庭审的群众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尽管新的刑法实施了多年,但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在社会各界还有很大市场。其实,诉权不等于胜诉权,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不等于就是要一定支持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请。在案件没有审理前,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都处于待定状态。抢劫嫌疑人家属提起的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法院都应该充分保障其诉权,依法受理案件。尽管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抢劫嫌疑人家属败诉,但是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是正当的,绝对不能等同于诬告等违法行为。
同样一件事情,人们从各个角度来评判它,这本来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如果不讲法治原则,想当然地随意下断言,就会形成很多看似入情入理、实则荒诞不经的谬误。这些谬误一旦通过媒体传播开来,就会对很多的人产生误导。这样看来,甄别这些误读,来一次拨乱反正,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为此,笔者不避浅陋,作出以上分析以正视听,甘愿充当引玉之砖,期望能够引发有识之士的深入探讨。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徐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