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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一国土局长因受贿一审被判刑7年

2005年12月03日 14:16

  四川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原局长王光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8万元,近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王光普被任命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1997年3月担任成都高新区统征办主任,1998年7月兼任成都高新区重点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此后,成都市某公司总经理金某及拆迁一部经理廖某找到王光普,要求将高新区三瓦窑场镇国有土地的拆迁工程交给该公司承包。王光普和高新区统征办副主任温明商量后,决定将工程发包给该公司。1999年8月,廖某送给王光普18万元,王将此款用于个人开支及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在审理过程中,王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光普在成都市纪检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其行为属自动投案,并且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退出了大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光普自愿认罪,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综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任硌、王鑫)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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