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9日电 石油公司的高额利润和刚刚过去的广东局部供油紧张局势,令中国国内对石油公司加收资源税收,调节垄断利润的呼声日高。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明年考虑向石油公司征收资源暴利税,而对能源政策握有主导权的国家发改委官员对此轻描淡写,声称这不过是财政部的一个“建议”而已。面对发改委提出的燃油附加税方案,财政部则坚称此方案应该在理顺石油定价机制后推出。言下之意,燃油附加税应该在通过石油暴利税等价外税调节后的新石油定价机制完善后,再行征收。
最新一期的香港经济导报载文指出,财政部与发改委的根本分歧,表面看是石油暴利税和燃油附加税两税之争,事实上是石油定价机制核心问题上的较量。财政部和发改委作为能源政策改革的主导部门,他们之间的政策倾向,将直接决定中国能源新政的改革方向和深度。
发改委力撑燃油税 财政部称隔靴搔痒
中国国内关于道路交通“费改税”的中心政策—开征燃油附加税的问题,从开始立法形成共识到现在,已经十年有余,广大消费者依然没有盼到第二只鞋掉下来,其症结在于“费改税”涉及太多部门,利益纠缠不清至今难以协调。然而,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分管能源政策的副主任张国宝对燃油附加税高调支持。9月13日,张表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出台燃油税是必要的,这个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并称,燃油税的出台正等待油价回落的最佳时机。言下之意,燃油附加税的征收意义及征收办法已经凝成共识,只待石油价格回落至改革承受区间,便可实施。
然而,财税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对此显然持有不同看法。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上周举行的“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表示:燃油税的征收,解决不了生产和流通中的问题。楼继伟表示,征收燃油税后,虽然会抑制对燃油的消费,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解决不了石油生产流通中的问题。因此,应该首先要把燃油价格做到位,然后再考虑征收燃油税。楼强调,只有在价格到位的条件下才能够考虑征收燃油税,并透露中国可能从明后年开始对资源类产品征收暴利税或特别收益金。
文章指出,很显然,财政部的能源政策改革思路是先通过征收能源暴利税等价外税手段,从根本上理顺能源定价机制,引入石油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然后再进行燃油附加税这些调节能源消费的税种征收。
财政部力推暴利税 发改委指一厢情愿
针对财政部提出的能源暴利税思路,张国宝表示,这不过是财政部的一个“建议”,发改委目前并未认真考虑。言下之意,该方案不是发改委的首选改革思路。那么,资源暴利税是否如发改委所言,仅是财政部的一家之言呢?
早在今年5月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表示,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于消费者,因此企业的超额利润应当留在政府手里,由政府支配去完善公共事业,回报消费者。在国外,在石油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益主体应是产油国政府,各国通过石油特许使用税等税赋的相应提高,将石油的溢价部份收归国家财政所有。
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石化工业协会副会长潘德润也在“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证实,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调研,改革现有僵化的石油资源税模式,在征税时同时考虑油价变化和开采难度。倪红日认为,税率应当保持稳定性,不应因油价的变化而波动,因此当石油企业利润超过一定比例时征收暴利税将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可见,征收能源暴利税在学界和能源行业内部是一项得到相当认同的较成熟政策动议,而非发改委声称的“部分”经济学者的建议。在中国能源政策需要动大手术、需要实施能源新政这个问题上,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并无二致。然而为何发改委不愿意先理顺能源定价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能源供应体制性问题,后推出征收燃油附加税这些调节能源需求的政策呢?
能源新政推出时机不宜一味等待
发改委主任马凯在谈及能源政策时多次坦诚,目前中国石油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够完善,不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虽然如此,发改委对于石油价格定价机制的改革措施却迟迟未见出台。对此,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赵小平的解释说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存在炒作和投机因素,因此成品油定价机制要避免把国际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波动完全传导到国内,否则将放大国际油价变化对国内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诚然,石油定价机制的科学制定,是一项繁冗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是片面强调改革难度,不仅容易错失改革良机,而且将令国家能源政策陷入更大的被动之中。事实上,国际市场上的炒作和投机因素,可以说无时不刻不在左右国际油价的定位。国际市场上早已不存在没有投机和炒作的纯净天空,中国的石油定价机制注定要在这种市场环境里推行。至于石油价格的波动传导到国内市场,也大可不必过虑,只要做好相应的市场机制建设,国内的市场力量会以市场的方式解决价格波动问题。
部门利益无形之手左右能源新政导向
文章称,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此次能源税改之争,不单纯是税收体制改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能源新政核心的能源定价机制问题。按照财政部的能源暴利税方案,国内石油价格将逐渐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并交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高低。国家则通过完善资源税收征管,宏观调控行业利益及能源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发改委积极推出的燃油附加税政策,则将石油定价机制问题暂时搁置,改为先行调节石油消费行为,而燃油税的推出不仅因为所涉关系复杂难以实施,而且目前国际石油价格达到发改委所指的石油价格回落水平,也显得遥遥无期。
众所周知,目前石油价格仍未形成市场定价机制,而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定价。核心的管理部门和最后油价制定者,依然是国家发改委。发改委作为能源政策决策制定者,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和合理配置负有最后责任,改革慎重,考虑周全,无可非议。然而积极寻求国内石油市场合理定价机制,应该成为超越于部门利益之上,有利于国家能源新政的更为迫切的任务。 (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