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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状告民航总局上诉被驳回

2005年11月26日 09:43

  中新网11月26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包头“11•21”空难已经过去了整整1年,但笼罩在罹难者家属心头的阴霾至今未能散去,对于东方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其中,罹难者陈苏阳的遗孀桂亚宁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11月25日下午,她的诉讼代理人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霄洛在电话中告诉记者,11月24日,他接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口头通知,状告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的上诉被驳回。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包头空难发生1周后,东方航空公司公布赔偿办法,首先强调了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最高赔偿7万元这个基数,最终确定每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21.1万元,陈苏阳是3名遇难的上海人之一,遇难时是一家知名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只能获得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他的妻子桂亚宁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

  东方航空公司表示,中国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如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桂亚宁委托赵霄洛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是近10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依法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赵霄洛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期间,居民平均工资增加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今天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而且这么多年的时间内,民航总局没有履行《民用航空法》规定的立法义务,它是有责任的,也影响到今天对有关的遇难者家属理赔当中存在的公平问题。

  今年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依法履行《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5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作为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通过诉讼渠道追究有关行政部门责任,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曾就此案撰文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立法部门、国家各部委制定法规规章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诉讼法没有对不制定法规规章能不能起诉作出规定,因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障碍,法院没有办法作出让行政机关履行授权立法义务的判决,具体到该案,法院驳回起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了解,中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屡屡受学术界和实务界诟病。马怀德介绍说,对于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目前学界最大的共识就是要扩大受案范围,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桂亚宁的上诉,如何寻求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就成了目前最大的问题,在空难后举行的一系列法律研讨会上,许多专家谈了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民用航空法》实施以后,国务院的暂行规定是否还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罹难者寻求救济的关键。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此前的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在中国很多案件中都有涉及。一个法律颁布以后,从法理上来说,和这个新法律符合的法律法规才能继续有效,如果有冲突,过去那些法律法规是没有效力的,中国由于缺少有效的法规审查制度,这种情况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蔡定剑认为,该案的意义不能仅仅局限于空难索赔标准,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够推动中国更高层次的立法机关关注法律冲突的问题,以及授权立法后的监督问题,《民用航空法》授权国家民航总局立法,但只是非常原则的规定,授权后没有监督,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不作为的责任,以至造成了法律实施10年后,授权立法还没有动静的结果。

  赵霄洛最后说,上诉时,他们就已经预料到被驳回的结果,对于下一步的打算,一些专家建议,在行政诉讼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适用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重新确立赔偿数额。还有专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审查,桂亚宁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审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因为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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