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3日电 据建设部网站消息,建设部22日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据悉,新《规定》实施后,建设单位如果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设计单位若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另悉,《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