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山西晚报报道,昨天上午,山西省清股办就山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截至目前,山西省有12人分别受到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其中7人被免职。
自今年9月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山西省共有952人进行了“有股”申报,共申报入股金额15610.71万元。其中,有947人已按通知要求撤出煤矿入股,撤出金额15601.71万元。在申报的952人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人员174人。
举报工作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截至2005年11月初,各级清股办共受理群众电话和信件举报线索206件,涉及有关人员192人。
在干部申报、群众积极举报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加大查处力度,进行了大量的明察暗访。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12人受到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4人,被免职7人,辞职2人,解除聘干关系2人。
山西省清股办认为,目前所申报的大都是比较暴露的,是以本人名义直接入股的。为此,省清股办将继续进行个人申报和监督检查,深挖隐瞒不报,入暗股、干股和为非法煤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问题,对不申报被查的或申报不撤资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还有一些人弄虚作假、“明撤暗持”,妄图蒙混过关,为此,各级清股办将继续核查、认真核实,让这些人无藏身之地。(郭卫艳)
附:山西通报三起典型案例再敲警钟
11月21日,山西省清股办首次向社会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并希望那些还身陷煤矿漩涡中的干部能回头是岸。
-虚假撤资被免职
宁武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2004年,入股80万元同他人合伙承包了宁武县化北屯联营煤矿。80万元的出资中还包括经济林开发公司的242151元设备折价款。清理工作开展以来,郭勇向组织进行了撤资申报,但是并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并出具了虚假撤资证明,股金未能真正撤出。
鉴于上述事实,郭勇构成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投资入股煤矿和虚假退股两项错误事实。2005年11月17日,依据有关规定,宁武县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勇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其宁武县农业局副局长和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职务的处分。宁武县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还决定,郭勇必须将所入股金80万元限期撤出,并尽快归还经济林开发公司公款242151元。
宁武县经济开发公司副经理郭吉才,2004年,他在宁武县化北屯联营煤矿入股60万元。在本次“清理纠正”工作中,郭吉才并没有将所入股金真正撤出,而是用让另一合伙人郭拴财给其打欠条的办法,虚假撤资。郭吉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构成了虚假退股的错误事实。2005年11月17日,依据有关规定,宁武县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吉才行政降一级处分;所入股金60万元,郭吉才必须限期撤出。
-未主动撤资记过
1990年,在卫红胜担任蒲县劳动局副局长时,为创办劳服企业,他在局长郭润林同意后开办了煤矿。后来,煤矿与劳动局脱钩,他以私人名义经营,该矿名为“东胜煤矿”。期间,卫红胜先后为煤矿筹集资金20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500万元、个人投资入股250万元。在相关部门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后,2005年11月10日,煤矿给卫红胜退资250万元,所入股金全部退出。
但由于卫红胜未主动撤资,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工作中,临汾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群众举报和省清股办的要求,对其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2005年11月16日,经蒲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卫红胜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经营煤矿被处分
2000年9月2日,临县煤炭局干部李尚忠与杨爱平合伙从吕梁地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手中承包了临县招贤镇“立新庄煤矿”,承包期限为13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期间,李尚忠本人亲自经营和管理“立新庄煤矿”近两年后,因亏损大,无力经营,2002年11月10日,李尚忠将剩余11年的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汾阳的石定基和孝义的郑邦崇。
作为临县煤炭局干部,李尚忠于2000年至2002年期间亲自经营和管理“立新庄煤矿”,而且,至今该煤矿的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还是李尚忠,这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李尚忠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上述事实,依据有关规定,2005年11月4日,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尚忠同志行政记过处分。(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