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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理官煤勾结 人大代表建议重罚"红顶煤商"

2005年11月21日 16:55

  中新网11月21日电 随着近年来煤价的一路飙升,官员入股煤矿已演变成给煤矿提供非法保护,而由此引发的矿难也是愈演愈烈。中央纪委、监察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月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578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在今天出版的《检察日报》上撰文称,治理官煤勾结,要重罚“红顶煤商”。要真正铲除官煤勾结的毒瘤、彻底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国家必须有更明确的态度,采取更果断的措施,对症下猛药。

  王维忠在文章中对治理整顿煤矿安全提几点建议:首先,要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强化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国家对煤炭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禁止个体业主、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民营独资企业生产、开采煤炭,特别是要严禁官员和个人入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其次, 对现有小煤矿一律给予取缔,对于抗法者依法查处。对限期整顿仍不达标的煤矿,给予停产关闭。关闭后资源还没有枯竭,尚有开采价值的大、中型煤矿,可以招标、重组、设立新股份制企业。对允许继续生产的大、中型煤矿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依《煤炭法》关于煤炭经营企业之规定,整顿运输经营企业,对煤炭价格逐年增高的现象进行适当干预。

  最后, 对“红顶煤商”加重处罚力度。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对入股资金给予没收,并处以非法赢利部分一倍的罚款,决不允许子承父业继续赢利。对“红顶煤商”拒不撤股,为违法犯罪的黑心矿主当保护伞者依法从重处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官员一经查清事实,立即撤销党内外职务,并降级处分或作开除处理。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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