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6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近日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扣除标准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国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具体研究确定扣除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
该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中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第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认输减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第三,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30多亿元。中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需要说明的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还称,综合上述考虑,《草案》提出了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进一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假定“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均为800元,税率为5%,某人8月份取得工资750元,9月份取得工资1000元。由于该人8月份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因此,不论在“费用扣除额”还是在“起征点”的规定下,均不用纳税;9月份的工资超过了“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应当纳税,按照“费用扣除额”的规定,需纳税10元[(1000-800)×5%],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则应纳税50元(1000×5%)。可见,“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的具体含义有很大不同,两者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