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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提醒:房屋交易租赁需警惕供暖费纠纷

2005年11月08日 16:20

  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11月15日,北京市将开始正式启动冬季供暖。7日,房屋经纪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需警惕在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供暖费纠纷。

   针对“供暖费该由谁缴纳”这个问题,据我爱我家市场人士介绍,在二手房买卖业务中,一般情况下物业前期的供暖费多在双方过户完成后、物业交验办理前由业主先行支付结算,新供暖季的供暖费用在物业交验办理之后一般都由购房人来进行支付。

  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某些央产房,其原产权单位在出具《物业供暖结清证明》之前,会要求尚未办理过户及物业交验的房屋购买方,预先付清本年的供暖费,并且提前支付未来1-5年的物业费,然后才会出具物业供暖结清证明给卖方以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

   至于在房屋租赁业务中,供暖等费用多由出租方缴纳。因为出租方在出租该房屋时已将物业、供暖等费用折算到了房租里。如果出租方的租金里不包含物业、供暖等费用,那么供暖费应由承租方缴纳,但前提条件是租赁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由谁支付供暖费用”的相关协议。(务名扬)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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