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11月上旬将来华首次访问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财政部长Hon. Ronnie kelton,定将牵动众多民企敏感的神经。而对国内众多民企而言,对于民企“外资化”政府究竟如何定性,最终采取什么样的明确政策,无疑会对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Hon. Ronnie kelton此次中国之行,要拜会商务、金融等多家主管部门,还要拜访影响政策制订的研究人员,对中国相关政策进行“摸底”的意图非常明显。
一则,这个面积仅154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群岛,已连续数年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超过了美欧发达国家。各种资本汇集到该地区后再向中国投资,已成为该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国内政府部门官员表示,“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惊讶,中国引起了他们的兴趣和重视”。但这只是此次访问成行的表面原因。
二则,更重要的是,近些年国内众多民企借道英属维尔京等国际避税地(又称“离岸金融中心”)纷纷“外资化”,摇身变为“境外企业”后转而收购境内企业。这引发了国内对其成“巨额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指责,国内相关监管部门连续出台政策进行规范。但国内相关政策摇摆不定,民企“外资化”前景并不明朗。因此,对中国相关政策进行“摸底”,进而判断对己之影响,就成为Hon. Ronnie kelton此行的实质原因。
民企优质资产海外大转移
“现在国内叫得响的民企,还有多少还是真正的中国民营企业?它们基本上都已经成了外资企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马少波指出了这个事实。
近年来,借道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进一步寻求海外上市,似已成为国内民营企业的一种风潮。根据公开报道,今年至今,百度、富力地产、中国龙工、雨润食品、海王英特龙、新宇亨得利等国内著名民企,纷纷海外挂牌上市。无一例外,上述企业全部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来源地也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而在去年,国美电器、蒙牛乳业、盛大网络、慧聪国际、津西钢铁、中天国际、京信通信、51job(前程无忧网)、天狮国际、银桥乳业等原著名民企,已通过境外壳公司相继在境外成功间接上市。
这种民企“外资化”的运动,即民企通过在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变身外商企业,实现间接海外上市已有多年历史。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企业是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并于1999年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
“其中大部分是民企股东通过本人在避税岛上设立壳公司,融资收购本人持有的境内民企股权。”马少波表示,“而未被市场公开报道、但已将资产控制权转移出境的民企,更是不计其数。”
上述“成功经验”,正是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红筹通道”,俗称“小红筹”。即,民企股东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壳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更多的民营企业正在复制这条“成功经验”。据了解,目前正在进行“外资化”的民企,包括顺驰地产、汇源果汁、中脉科技、富力集团、奥克斯电器、利君药业、港陆钢铁、汉王科技等数百家国内优质民营企业。
马少波根据市场公开报道初步统计,迄今已有270多家民营企业通过“小红筹”海外上市。他认为,“如此大规模、有序的优质民企资产向海外转移,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是罕见的”。而民企“外资化”后“返程投资”形成的各种“外资企业”,也就成为由中国企业中的一种独特类型:境内居民完全控制的“外资企业”。
转移资产十大步骤
如果国内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进行等价转移,并不构成国民财富的流失。只有当转移并不等价时,才构成国民财富的流失。民企轰轰烈烈“外资化”运动,恰恰是以不等价收购为主要手段,从而招致“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指责。
以境内一家民营制药企业去年间接上市过程为例,可以清楚看出“小红筹”不等价收购的特点。2003年底,该制药公司净资产3亿元人民币,当年盈利1亿元人民币,公司长远发展看好,计划在香港间接上市,可以采取如下步骤转移资产:
第一步,企业股东在维尔京群岛注册壳公司;
第二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制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3亿元人民币;
第三步,公司和制药企业股东以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价格签订转股协议并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予以批准;
第四步,只要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壳公司取得制药企业全部股权,制药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第五步,同期香港证券市场制药板块企业的市盈率为15倍,据此,投资者基于企业2003年盈利水平评估境内企业市场价值约为15亿元人民币(15*1亿元人民币),壳公司需要取得相当于3亿元人民币的外汇现金流(相当于20%的企业价值)支付境内企业股东(以本人为支付对象),履行法律上规定的缴资义务;
第六步,壳公司将以取得的价值15亿元人民币的境内企业股权向境外融资机构部分抵押融资,取得相当于3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融资、或者将以取得的20%境内企业股权(价值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境外风险投资机构,取得相应外汇现金流;
第七步,公司将外汇现金汇入境内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完成上述操作后,制药企业20%权益对价调回国内,但价值12亿元人民币的80%权益资本却“流失”境外。制药企业股东已持有境外壳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这部分“流失”的资本;
第八步,壳公司在香港上市,在未出让20%股权的情形下,境内企业原始股东取得境外上市公司75%股权,公众股东占有25%股权,在已向风险投资出让20%股权的情形下,境内企业原始股东取得境外上市公司55%股权;
第九步,壳公司将上市募集所得资金以外资或股东贷款的方式调回境内,或者直接用于在境外投资;
第十步,壳公司用各年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汇出的利润偿还境外融资,在吸收风险投资的情况下,壳公司无需偿还境外融资。但境内企业仍可汇出利润用于企业股东在境外的投资项目。
“通过上面十个步骤的操作,民营企业以外资并购的名义汇入部分外汇现金,却将更大价值的资本控制权转移到境外置换了境外壳公司股权,形成权责发生制意义上的资本外逃。”马少波说。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更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是“巨额国民财富的流失”。他进一步分析认为,上述做法可同样被运用于外资并购国企中,隐藏着国资被低成本收购流失海外的风险。“如果民企‘外资化’现象得不到遏制,离岸金融中心本身高度不透明的特点,很可能使之成为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梅新育强调说。
财富流失“黑洞”谁来堵
英属维尔京群岛财政部长Hon. Ronnie kelton访华,将正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11月1日正式施行不久。
“75号文”的内容,与Hon. Ronnie kelton关心的议题有莫大的干系。该文件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无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需进行备案。梅新育认为,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民企“外资化”、“小红筹”的合法地位。
国家外管局一位官员进一步指出,“75号文”与“11号文”、“29号文”相比“是个退让”。这位官员说,按照后二者的规定,民企“外资化”、“小红筹”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但现在是“只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了,外管局就不拦”。
外管局这位官员所说的“11号文”、“29号文”,分别是该局今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4月份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4月份又出台“29号文”,对11号文在细节上进行了部分补充。
而“75号文”同时规定,自该政策施行之日起,“11号文”和“29号文”废止。
这种政策的左右摇摆,其直接原因是利益集团的博弈。据媒体报道,自“11号文”、“29号文”发布之后,创投基金、民营企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与红筹上市相关的各行各业,就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政府各部委之间,各种通气会、研讨会、闭门会议、沙龙、圆桌论坛一个接着一个,建议、联名信、决议递交了一份又一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呼吁政府能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放行“小红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两个文件直接堵住了“小红筹”通道,使以前一直畅通无阻的民企“外资化”进程停滞。而已经海外上市的民企,更可能面临未来被法规溯及的尴尬局面。
而外管局那位官员则进一步表示,两个文件确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不应成为被废止的理由,“由于各种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民企海外上市通道被堵引起强烈反弹,最终政策作出让步”。
这位外管局官员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资本流出的秩序,不是要切断‘小红筹’通道,而是要把原来的‘潜规则’、黑箱操作的东西公开化、透明化,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资本运作的终点,不应该是把一个中国的企业变成一个外国企业。出台这两个文件的动机,就是要把这些‘外资企业’还原成它们的本来面目——中国的民营企业。”尽管与前两个文件相比,“75号文”属于退让了一步,但这位外管局官员也认为,这属于“进两步、退一步”,“我们虽然目前难以遏制民营企业‘外资化’进程,但毕竟现在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融资平台要进行登记,他们的具体情况将在掌握之中,这就是个进步”。
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弹、政策层面认识不统一、配套不完善等,是目前对民企“外资化”监管的难点所在。(王小波 李圆 李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