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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努力做到公开透明,实现广泛的民众参与,在新一轮修订中,公众的意见在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上得到了体现
在历经数月的争论之后,物权法草案修改的成果已初露端倪。
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中国人大新闻网和人民网对此进行的现场图文直播里,过去数月来围绕物权法草案所引起的种种不同意见一一得到列举与分析。
这些意见主要是今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后征求而来的。
据胡康生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民群众的信函一万多件,同时收到的,还有来自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既定程序,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有一次审议,倘通过,那么物权法草案就将在明年的“两会”上被正式提交。
群众路线的立法新意
立法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胡康生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
之所以如此,也与物权法的重要地位相关。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四次审议会上说,“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物权法引起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对记者解释说,“既有中国法制体系日益完备的内在需要,也有社会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对此进一步解释,“主要是私权利和公权力冲突的问题。”
这就决定了物权法草案,从一开始就必然引人注目,引起争论。
这些争论在胡康生的汇报中,被概括为十大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律师轻易地就从这十大问题里面找到自己所提的建议,“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条里面,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分别规定就是我们提的。”这一点也得到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所长陈岳琴的确认。她当时也曾就此问题提过建议。
而更多前一阶段被热烈关注的内容,在审议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尹田教授所关心的“征收、征用、拆迁”就是其中之一。与以前的表述不同,在通报稿里,征收、征用被分别作出规定,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征用时,“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这就意味着城市拆迁、土地征占等一系列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问题,今后在物权法里有法可依。惟一让尹田教授遗憾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律工作委员会表示“拟进一步研究”。
另一个被长期争论的,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这实际确认了除国家征用等情况外,土地使用权归公民长期占有。“有恒产者有恒心”,在相当大程度上实际得到保障。
当然,还有在通报分类里并未涉及的。蔡耀忠向记者表示,当时经他手以北京律师协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的意见就有两百多条。
保护国资是修订焦点
“当前物权法草案修改最为重要的,首先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资深的民法专家尹田教授毫不迟疑地说。
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他提出物权法草案修改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在第一点中,他即强调,物权法修改,“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王卫国指出,“相比于个人物权,所有权人缺位的国有资产在更多的情况下实际上更为脆弱。”
而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龙卫球则向记者表示,当前物权法很有意义的一块也确实是在国有资产上。因为国有资产在当前中国所占的比重很大。据国资委2004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中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大约有10万亿元。
2002年,国家审计署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以及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就高达72.3亿元。这显然不是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
既然国家、集体和私有的财产都属于平等的物权,那么给“脆弱”的国有资产以保护就成为物权法草案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缺少农民的参与
作为一部处在制定过程中的法律,物权法努力做到公开透明,实现广泛的民众参与,这无疑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第四次审议时的现场直播,对公民意见的广泛采纳,物权法无不闪烁着现代立法的光彩。尽管仍存在分歧,但就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表示,“这是正常的,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次审议一结束,蔡耀忠律师就对现场直播表示高度的赞赏。不过他同时也表示有些遗憾,因为,“立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是否平等的问题。”他所指的,是农民权益的维护在物权法草案里有多大程度上是得到真正尊重与采纳。“没有农民们本身的参与,立法过程中就无法把他们自己的声音完全表达出来,而我们来提,全靠一点良知与责任感,这并不能保证与他们利益相关的条款得到真正的争取与维护。”
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也认为物权法的制定进程“太快”,“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一年之内审议三到五次,是不是太快了?能否把时间给得更充裕,让更多的人更久地来讨论这个法律,把更多人心底里模糊的东西在讨论的过程中变得清晰?”
这一主张物权法应该“慢行”的主张遭到尹田的反对。据他介绍,就在第四次审议之前,由数十人签名的一封信交到了高层,强烈要求停止物权法的修订,理由是“那就是要保护私有制,是要复辟资本主义。”“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慢行的结果可能就是死刑。” 尹说。
有关签名信的消息也得到王卫国的证实,“那种言词让人恍若隔世。不过,这是很正常的,”王卫国说。
“我们是学者,主要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来谈论立法,但实际上一部法律的出台总掺杂着现实的种种利益冲突,总有时代的特点。”王卫国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说是完美的,我们的物权法更多地反映的是一些现实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更需要一些符合实际能够解决问题的法律来作支撑,但现在物权法里面的一些条款还不足以支撑,这确实需要一些突破。
在重重的阻力下,这就需要政治家和立法者表现出对历史负责的勇气与智慧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何忠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