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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将有38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6部,地方级法规22部,涉及商务、理财、食品、药品、建设工程等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实施,将切实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指数。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入门费等3种行为将视为传销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将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3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针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条例》明确指出,组织策划传销的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承诺保底但要明示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等产品。为防止保证收益产品成为高息揽储的工具,《办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相关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与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至少每月提供一次;理财计划终止或收益分配时应向客户提供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QS”和“质量安全”字样组成
根据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突出了对许可证标志式样的规范,明确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批程序。《办法》指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英文“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凡生产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此外,《办法》还对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的许可证申请以及委托加工企业的备案等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与利益单位脱钩
为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保证检测机构的独立至关重要。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兽药研制 维护食品安全
动物源性食品诸如肉、蛋、奶、水产等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日趋严重。为确保食品安全,农业部《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两部规章防止毒品滥用
当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失、被滥用现象日趋普遍,毒品滥用日趋多样化。国务院出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加大对易制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打击制贩毒品等犯罪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把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胡椒醛等12种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乙醚等11种。《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与国务院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相比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比如三唑仑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比如患者常用的镇静安眠类药艾司唑仑等,只能在经过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凭处方按规定剂量购买。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无处方销售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两部规章规范认证管理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动态管理, 扩大认证咨询机构的自主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后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培训对象和培训师资力量上,《办法》明确指出,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不再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进行审批。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将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指出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法》还简化了对认证咨询实施程序的流程性规定,有利于咨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等。
此外,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进行鉴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将被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指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