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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采取三举措 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2005年10月27日 11:29

  中新网10月27日电 10月27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打击流入非法渠道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以国务院第45号令予以公布,并且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出台以后,中国政府在进出口管理方面,以及打击非法流入渠道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对此,中国商务部科技司司长常晓村介绍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商务部准备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举措。

  第一方面,要陆续出台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这么四个方面:第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二,国际核查的规定;第三,《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这里面所说的“特定国家”,主要是“金三角”地区,缅甸、老挝、泰国这些比较敏感的地区。通过上述配套规定的出台落实,可以有效地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进入非法流通渠道。

  第二方面,商务部准备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的经营出口审查管理体系。为了有利于限制非法,保护合法,商务部准备把第三类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把需要核查的由省级初审后,核准为商务部核准,有的还需要转送公安部进行实施国际核查。

  常晓村说,我想这些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管理职能,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简单地讲,就是说对于进口量大的第三类商品,可以在地方办理,对于需要核查的,需要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来完成。

  第三方面,商务部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是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敏感性很高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程。作为禁毒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商务部愿意同公安部、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商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常晓村表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不仅可以有利于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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