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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强调加大力度查处煤矿事故 接受社会监督

2005年10月26日 12:32

  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通知》要求,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局批复结案。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要求,煤矿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3个月内结案。各省局应于事故调查组成立后2个月内向国家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家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必须在5个月内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将予以通报。省局在向国家局上报正式调查报告之前,应到国家局专题汇报研究。

  《通知》要求,国家局已采用新的文件格式和内容对煤矿特大事故进行批复,要求各省局也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报告。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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