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够、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仅满足于做好批准逮捕、起诉和侦查工作,没有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有的执法观念不适应现代法治要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在诉讼活动中与其他部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
——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难度大,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不能秉公执法。
——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善监督。一些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善于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法违规办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力。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比如,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监督的效力受到局限。
——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的检察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东部地区的一些检察院人员编制紧张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