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上海:售楼人员将必须持证上岗

2005年10月24日 11:01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据房地产时报报道,今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获悉:“自2006 年1月1日起,凡是未持有已备案的《岗位水平证书》商品房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在此前颁发的《资格证书》、《临时证》和未加盖‘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培训合格章’的《岗位水平证书》,其有效期到2005 年12月31日为止。”

  这是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商品房销售人员实行统一岗位培训考核和发证的通知》中强调的。该《通知》指出:“本市对已上岗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上岗备案后,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经查实后,将其违规行为载入该销售人员及所在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规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参加房地产交易法规和网上操作科目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水平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销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报名参加培训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应统一先进行网上销售操作培训,经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房地产交易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岗位水平证书》。”同时,《通知》也明确:“已通过房地产交易法规和网上操作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且证书内加盖‘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培训合格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销售人员,应当在2005 年12月31日前持证向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进行登记,并换领《岗位水平证书》。”

  《通知》还规定:“商品房销售人员在取得《岗位水平证书》之日起的两年内,未经上岗备案的,其证书不再有效;已上岗备案的销售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岗位水平证书》不再有效。”(唐作民)

 
编辑:吴歆】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