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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日本政府表示,将于10月12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中国政府的协助下,对原日军遗弃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的化学武器进行发掘和回收处理。
根据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有义务在2007年前将有关遗留化学武器处理完毕。
然而,根据中国方面掌握的资料,至1992年,已发现、尚未销毁的日军遗留化学弹约200万发左右,其中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化学弹仅约30余万发。已经发现、尚未彻底销毁处理的毒剂近100吨,由中方销毁的毒剂仅20余吨。
由“日本化学战罪行研究课题组”撰写的本文,以详尽的史料与确凿的证据,揭示了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由来与现状。
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的化学战造成中国军民近10万人死亡,写下了二战最阴暗、最残忍的一页。战后60年来,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使许多无辜中国百姓惨遭伤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化学武器(毒剂)的外表在逐渐锈蚀,发生泄漏的潜在危险性日益加重。
战败之际日军遗弃化学武器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是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中国、美国等国家曾经就日本军队的这一行为提出过抗议和警告。因此,日本军队在1945年8月临近投降之前,尽量掩盖其使用化学武器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几种情况。
一,将化学武器秘密埋藏在地下或投弃在江河中
战后,已经有部分原日本军人就当时掩盖化学战责任的活动提供了证言。
原日本关东军化学部(516部队)队员若生重作和高桥正治在1994年2月曾经提供证言说:“因为516部队是秘密部队,所以在终战前要撤出齐齐哈尔……”“从13日早上开始就把毒气罐等都丢到叫作嫩江的那条大河里,那是命令……据说有芥子气和路易氏气等三种类型……”
原日本支那派遣军第6方面军第11军(吕集团)直属汽车第34连队助理教官铃木智博2001年7月23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陈述书,证实在1945年8月20日,根据日军驻湘潭地区司令部的命令,将记载部队一切情况的资料均隐蔽烧毁;将部队保管的20箱毒气弹投入湘江中。
日本侵华老兵小林利男和户口好太郎是原关东军第16野战兵器厂(通称2633部队)的军曹,他们回忆:“战争结束后……从大桥总部部队长友田少佐那里传来命令:紧急处理毒气弹,马上尽可能挖坑深埋……我们用铁锹挖出6个‘榻榻密’大小的房子那么大的坑(埋毒弹)。听说剩下的部分被运到大桥那里的山谷里了。”2004年5月他们回到当年驻扎的吉林省敦化地区指认毒弹掩埋地。
以上的证言表明,日本军队在投降前掩盖化学战责任行为的特点是:(一)有组织的活动,都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二)把文字资料销毁,将没有来得及使用的化学武器埋入地下或投弃在江河里,使对方难以寻找有关的证据,而且日本军队自己也没有完整的资料保存。因此,尚有相当多的地点仍不为人所知。
二、将大量化学武器混入普通武器中交给战胜国
盘踞在中国东北的关东军,为准备对苏联的作战储备了大量的化学武器。由于苏联军队向关东军突然发起攻击,从发起攻击到日本军队宣布投降只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其进攻速度大大超过了日本军队的预想,相当一部分日本军队因没有充裕的时间对化学武器进行处理,将化学武器与普通武器一同丢弃而逃跑。部分日军在投降时将化学武器混在普通武器中一同交给战胜国。根据目前掌握的日军缴械资料,里面记载有火炮、枪支、军马、弹药及其它种种物品,但是在炮弹中没有明确区分出化学炮弹,也没有任何有关化学战的资料。在东北以外的各战场日本军队的缴械资料中,也未见专门提供的化学武器的资料。
三、在战后比较混乱的时期,化学武器散落到各地
抗日战争结束后,在日本军队的武器正式向战胜国移交前,由于形势的混乱,已经有部分武器弹药散落到各地,流失到民间,其中也有部分化学武器。
中国政府对于日遗毒弹的初步处理
20世纪50年代初期,鉴于东北各地都有报告发现日本军队遗弃炮弹的问题,1951年和1952年,东北各省一部分县成立了“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负责集中日军遗留的炮弹。在集中炮弹时,有一部分毒弹发生泄漏,造成了人员伤害,才发现其中有化学武器存在。这件事引起了当时政务院的重视,决定各地的“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改名为“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进行专门处理化学武器。
其中,一些重要的处理地点如下:
1.敦化哈尔巴岭
“九·一八事变”后,吉林省敦化县成为日本的一个军事基地,驻有重要指挥机关和大量军队。战败前夕,盘踞在东北的日本关东军还准备负隅顽抗,大批军队和武器装备集中到敦化一带。因此,在吉林省敦化县发现的毒弹最多。
1953年11月2日,吉林省政府转发了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关于敌伪遗留东北地区各种毒气弹问题》的联合命令,鉴于敦化县日遗毒弹集中,决定全省境内所有的日遗毒气弹均在敦化县处理。
根据第二机械部第二局安全技术处指示“以深埋为佳”的原则,采取挖坑深埋的方法。经反复考察,批准敦化县哈尔巴岭为毒弹埋藏地点。
据亲历者回忆:地点确定后,“组织200多名民工昼夜分班,长达两个多月,挖了一个长25米、宽12.5米、深10米以上的大坑。将本县境内各处搜集的毒弹埋在坑内。1954年4月间装满毒弹后封顶,坑顶覆土3米左右,然后在坑的四角立了4个石碑,碑上刻着‘日遗毒弹埋藏处’”。这是一号坑。档案资料记载,这次一共处理毒弹38636发,弹皮52吨,计重665300吨。
此后,在一号坑下方又挖了二号坑、三号坑,埋藏陆续发现的毒弹。
2.东北其他地区
在敦化之外,中国政府还在中国东北选择了若干临时深埋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地点,黑龙江省孙吴县北山就是其中的一个。
孙吴县的毒弹主要分布在胜山、十八仓库、废品收购站,还有一部分是群众捡到交上来的。清查结果毒弹共计513发,毒瓦斯筒4箱。1954年4月份,在孙吴挖出深4米,上面3米见方的大坑,民工下到坑里把毒弹一层层摆进去,进行深埋。埋完后,四周用铁丝网围起来,第二天在旁边立了石碑。(现在这批毒弹已被妥善安置,等待彻底销毁)
黑龙江省的尚志市在50年代也进行过日遗毒弹处理。
哈尔滨市的杨深先生保留着一组早年在尚志市销毁日遗毒弹的照片。照片记载了当时中国在没有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先对炮弹进行鉴别,把废、毒弹分开,然后把毒弹的毒液倒在大桶里。在现场,两个100多平方米、10米左右深的大坑中埋着不计其数的废弹、毒弹。据称有20万枚、1000多吨。
曾参与这次拆弹工作的祖胜发老人介绍,拆弹工作的一个班每天工作4小时,工作时都要穿好厚厚的防护服,先在一个钢板后利用工具将炮弹的引信拆下来,然后取下弹头,将火药、毒液分别倒到两个大铁桶中。毒剂中有芥子毒等好多种,颜色和酱油一样的黑黄,气味十分难闻。在当年处理毒弹位置附近,曾发生不少百姓中毒事件。
中国百姓无辜受害
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的最大区别,一是其伤害严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二是其化学成分复杂,特别是含有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砷,相当难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战后中国境内已有2000余人遭受日遗毒弹(剂)伤害。
中国专家自1992年开始对战后发生在东北地区(黑龙江省为主)的遗弃毒气武器进行伤害调查。(调查的主要事件请见下页图)
这些事件只是战后发生的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极少部分。
住在吉林省敦化市林胜乡大甸子村的黄春胜老人是日军遗弃毒弹的受害者,他说:“那是在光复后第二年(1946年),当时,山沟里有许多日本军队丢下的炮弹。我在打草时看到一颗炮弹横在那里,就用脚踢了一下,有液体溅到裤子上,回到家里以后腿脚就开始烂了。后来医生把我身上已经发生溃疡的部分全都用刀剐了下去,那遭的罪就没法提了。我们家变卖了几乎所有的东西,才算保住了一条命。”
1950年8月,黑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齐齐哈尔)修建校舍,挖地基时挖出了两个毒剂罐。共有8个人受到伤害,有人用嘴尝了一口,当天死亡。医院里有被留用的日本医生,他们断定这是糜烂性毒剂的伤害。
在松花江里也有毒气弹,负责疏浚航道的黑龙江省航运局的船员们曾多此从江里打捞出毒气弹,因没有处理能力,只能再扔回江中。1974年10月30日,黑龙江航道管理处红旗09号挖泥船在佳木斯附近进行河道疏通作业时,吸泥泵被异物卡住致使机器停转,4名工人在排除故障中接触到已撞破的毒弹,造成全船员工不同程度的中毒。其中较为严重的肖某、李臣、刘振起身体多处染毒,皮肤起泡、溃疡,数次住院治疗不能痊愈,这场灾难影响了他们一生。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又发生日军遗弃化学毒剂伤害事件,造成1人死亡、40多人受伤。
……
期待早日彻底销毁化学武器
由于战后审判中,日军化学战责任被免除,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政府一直在回避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至于遗弃的化学武器问题,日本政府方面从来没有提出过。
1992年,中国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指出了日军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问题,并且指出了具体的数目和地点:
“1.化学弹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发现、尚未销毁的化学弹约200万发左右。因绝大部分仍埋在地下,确切数字尚待挖掘核实。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化学弹约30余万发。
2.化学毒剂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尚未彻底销毁处理的毒剂近100吨。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的毒剂20余吨。”
对此,日本政府最初的反应是消极的,并且拒绝向民间公布。在中国方面的要求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派出官方的调查团,会同中国方面就代表性的遗弃地点进行共同调查,开始有限度地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1996年,对遗弃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郊哈尔巴岭的遗弃弹进行调查后,日本政府确认了化学武器的日本制造的性质,并开始就处理和销毁的问题进行磋商。1999年7月,中日双方发表了关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1993年1月,国际社会在法国巴黎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公约严格禁止对化学武器的研究、制造、使用和贮藏,并且提出对战争期间遗弃化学武器(老化武)的处理和销毁的问题。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按照公约规定,应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销毁遗弃在华的全部化学武器,日本政府开始履行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从1996年开始,中国遭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部分受害者向日本东京地方法庭关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诉讼,日本的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不辞辛苦,多次前来中国进行调查取证,为中国受害者查找证人、证据,为其进行法庭辩护。同时在日本国内寻找证人,呼吁当年遗弃过化学武器的日本原军人勇敢地站出来,为中国受害者作证。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的今天,日本仍有人歪曲历史真相不愿承担战争责任,尤其面临着战后中国受害者的正义诉讼,日本政府不顾事实,一再强词夺理,拒不进行道歉和赔偿。
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及其对中国人民的伤害问题,是日军侵华战争遗留问题之一,日本政府应正视其侵略罪行,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日本化学战罪行研究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