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为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意见》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针对一些非农业建设盲目占用基本农田等现象,《意见》要求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
《意见》提出,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意见》要求,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为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意见》提出,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
《意见》还强调,要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农业补贴要向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