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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始执行房产中介阳光规则

2005年10月10日 10:47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江南时报报道,日前,南京房产局召开有20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和10余家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参加的“南京市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动员大会”,同时将游戏规则制定出来,该规则从今天起开始执行。对急于购房的人而言,若不想被骗,首先就要掌握这个游戏规则。

  房产中介要明示证照

  规则要求,在南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和租赁的居间、代理)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要求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标明为“房地产经纪”字样;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经纪或者居间、代理)和房地产经纪项目。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南京市房产局备案。由南京市房产局发给《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明示。同时还要求房地产经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也要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南京市房产局备案。

  经纪人不得脚踏两船

  对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则要求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业。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聘用或解聘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明确每个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统一格式,规范挂牌样式,房产部门还专门下发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样式。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样式制作并在对外橱窗等明显位置予以明示。

  其明示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接受公众查询和投诉举报。这项规范措施主要是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和经纪人信誉。也就是说,每个消费者都可以核实经纪执业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没有明示或者明示有虚假的可以投诉举报。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对外橱窗上公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这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推行这种操作模式也体现了房地产中介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式的操作要求,是房地产中介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标志。

  商品房销售要“阳光”

  对于商品房销售代表,楼盘所在地售楼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原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

  不允许签订霸王合同

  房产部门重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共同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要求当事人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提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所签订的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应当按照国家收费规定统一收取佣金等服务报酬,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并做到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

  房产广告不能瞎“吹”

  房地产广告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问题。“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房屋信息应当包含: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坐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产权状况;房屋权利瑕疵或限制情况(如是否抵押、查封、出租等);委托人其他特别要求等内容,并由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署名。

  房地产经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经纪机构需接受年检

  据悉,南京市房产局将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有关部门将在今年10月至12月,对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备案,并于明年初公布已年检备案的机构名单。有关机构与人员变动的状况将随时进行备案,并在网上同步公布备案变动情况。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执业人员一旦发生变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如由于人员变动不及时,造成投诉,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由企业承担责任。(华诚、方市兴)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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