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证券法》)十月底就要三审了,三审过后就可能通过。”一位直接参与《证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界人士日前透露。
据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的某业内人士透露,在三审稿中,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问题,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规定,未来的决策权可能要由国资委具体负责。
三审再次聚焦五大问题
据记者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分别经历了今年4月、8月的一审和二审以后,目前在包括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等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分业经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国企及银行资金入市等方面虽然仍存在争议,但是有关方面倾向于通过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些分歧。
朱少平此前曾表示,三审的《证券法》修订焦点集中在放松部分限制和市场准入方面。而事实上,早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涉及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限制性条款的修订,就已经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
而据了解,二审稿对上述五个问题的修改,除基本沿袭一审稿的做法外,在表述方面也略有变动。其具体表述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等。
另据上述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的业内人士透露,在三审稿中可能仍然对这些问题难以给出更明确的表述,只可能在个别字句上做出修改。例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问题,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规定,未来的决策权可能要由国资委具体负责。
另一方面,在二审中基本达成共识的某些条款,在三审中改动的可能性很小,其中包括将对证券咨询业产生根本影响的有关“封杀黑嘴”的条款,即“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
新《证券法》雏形已成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的成立,成为《证券法》修订工作启动的重要标志。同年10月20日,起草组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认为修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当年12月对最后提交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然而,此后因种种原因,一审比原计划推迟到了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4月。
在《证券法》一审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做了说明。周正庆指出,《证券法》修订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在一审中主要确定了《证券法》修改工作的三大重点,即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证券法》的修改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
此外,据参与一审的某法律界人士介绍,一审还主要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的五大问题做了重点讨论。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焦点集中在是否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力,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提出了《证券法》与同样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如何衔接的问题。
据参与《证券法》修改工作的某法律界人士透露,在二审中拟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证券违法行为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二审中明确提出了将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