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4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检察院火速完成一宗涉及第三届特区立法会选举期间犯罪行为的检控工作,正式对十四名嫌犯分别控以留置选民证罪及提供选民证罪。该案如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五年徒刑。
涉留置提供选民证罪
澳门检察院昨天发出新闻稿,检察官连日来就该案进行了大量细致的搜证及核证工作,先后传讯涉案的众多人士,又对十四名嫌犯展开了司法询问、录取身份及居所资料、扣押等措施。建议对嫌犯实施了定期报到、证人及其他人士,制订询问笔录及证词,以及结合经其他秘密调查途径再获得的证据。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客观可信,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各嫌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选举的公平性,破坏了选举程序,犯罪行为符合留置选民证罪及提供选民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依法对十四嫌犯正式提出起诉。
案仍处司法保密阶段
据消息称,虽然检察院已就该案作出起诉,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案件现仍处于司法保密阶段,直至该案被初级法院法官指定了开庭日期,司法保密阶段才结束,具体案情方可以对外公开。
另外,如本案的嫌犯或其他辅助人对检察院的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即可在十天内要求预审。案件必须移送刑事起诉法庭,由刑庭法官决定是否确定检察院的起诉或将检察院的案件归档。
检察院表示,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所有违反选举法的案件。
最高可处以五年徒刑
澳门特区《选民登记法》第四十四条“留置选民证”规定:
“一、为确保有关投票意向,在违反选民证持有人的意愿下,又或透过提供、许诺提供或给予工作、财货或经济利益而留置其选民证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凡接受上款所指任何利益的选民,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按澳门廉署之前公布的一些涉嫌贿选舞弊的案情,有涉及参选组别和候选人的情况。
法律规定,在选举结果公布前,候选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拘禁,但如果是犯上可处以最高三年以上徒刑的现行犯,不在此限。也不妨碍权限机关的搜证及侦查。
另按照《澳门基本法》,立法会议员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