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起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利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对6种形式信用卡犯罪作出规定后办理的又一起相关案件。据悉,修正案发布后三个月,全国法院就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6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1%;结案150件,结案率提高194%;123人被判刑,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6%。
如今,修正案发布已半年之久,本报记者会同中国银联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法律、金融界专家,他们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未来充满信心。
“到中国刷卡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高级法官裴显鼎回忆,在我国,信用卡犯罪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没有信用卡犯罪这个罪名,只好使用诈骗罪。
谈起第一例银行卡犯罪案,裴法官印象特别深。他说,这是从上海报上来的案件。一个外国人到中国使用国外的VISA卡犯罪,试图逃跑,被我们截住。当时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来,问如何定罪。
裴法官曾经参与这起案件的讨论,“当时定的罪名是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中国信用卡事业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从2002年开始至2004年这三年内全国法院一共审结了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全年。今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4年全年受案的66%。
目前,信用卡犯罪每年金额在1亿元左右。裴法官说,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1万张以上伪造信用卡的情况很多,有的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超过4万张。
更为让人警惕的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准中国大陆。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狂喊“到中国刷卡去”。以前集中在较发达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开始向全国扩散,西南、西北、东北等偏远省份都未能幸免。
2003年,辽宁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5月22日晚,嫌疑人金某在大连市一涉外酒店KTV包房,用信用卡付费,并划账套取了万余元人民币现金。这一情况引起中行大连分行的注意。报案后,警方将金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和酒店内搜出100多张国际信用卡。
金某为境外人士,由青岛入境。在青岛、沈阳,金某已用这些信用卡消费、提现7000余元人民币。金某还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多家酒店,提取人民币现金2.1万余元,购物消费将近4万元人民币。
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金某所持国际信用卡并非假卡,而是“出身”正规银行的真卡。不法分子将犯罪网络延伸至中国境内。据金某交代,他身上的卡都是其“上线”某邻国人崔某提供的。
6月初,警方将刚刚来到沈阳的崔某、郭某抓获,当即搜出VISA国际信用卡131张。经中国银行鉴定,共计246张国际信用卡均为“真卡”,每张卡的透支额度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崔、郭交代,卡的来源十分简单。在该邻国,不法分子给不良持卡人一些好处费,持卡人就将真卡交给不法分子在中国和其他邻国消费和套现,恶意透支后逃逸,境外持卡人以未出境为由拒绝付款,将损失转嫁给他国银行。据估计,本案中查缴的境外真实信用卡就达1000多张,经济损失预计高达6000多万元。
在上海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跨国信用卡犯罪案件中,7名境内外人员互相勾结,从境外携带、运输伪卡到大陆地区,半年内利用这些伪卡在上海市港汇、盈思、二百永新等多家大型商户,累计消费100余笔,诈骗所得人民币38万余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犯罪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郎胜说,新的犯罪一方面往利润高的地方发展,一方面又会往管理薄弱的地方走。为什么犯罪分子狂喊着“到中国刷卡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有机可乘。
中国不是信用卡犯罪的天堂
“台湾地区曾经因为在法律上对信用卡犯罪处罚过轻,一度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天堂。中国大陆决不能重蹈覆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是一位立法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积极推动者。
“2004年3月2日,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呼吁完善信用卡立法》的提案,建议对伪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获得通过。裴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改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外延要广得多,一方面这种规定符合我国银行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今后可能出现的新业务品种。
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目前出现的一些犯罪新形式、新手法确定为犯罪。比如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同时,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修正案实施后,各地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打击信用卡犯罪。裴显鼎法官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今年4月,北京,孙某拿假身份证到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因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被当场抓获。29岁的孙某自2003年起,在北京多家银行申办了多张信用卡,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公司收支证明均为虚假资料。两年内,孙某累计透支已达近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目前,孙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像这类情况多是采取劝告、监督的方式,督促透支人还款。
来自香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黄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海口大肆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活动,此案提起公诉后,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黎某、黄某定罪处罚。
裴法官说,新的修正案出台后,从公安部门到检察院到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大量上升。
遏制信用卡犯罪,光有打击可不够
遏制信用卡犯罪,司法界、金融界、广大持卡人任重而道远。
一是继续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由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系列前期准备,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因此,本次修正案对有些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例如日益增多的商户欺诈行为。为此,赵宇梓总经理建议,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信用卡犯罪行为应加强法律研究,加快立法的步伐。
二是除了修改《刑法》打击信用卡犯罪外,还应制定有关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合理规范信用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介绍说,人民银行已经代国务院起草了《银行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对《银行卡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目前,人民银行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草案。
三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在执法层面上加大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银行卡案件虽然对金融秩序、支付环境及持卡人利益的影响很大,但往往具有标的小、案件数量多、犯罪对象确认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因此,要从执法层面上真正有效地打击银行卡犯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发卡机构、银行卡联合组织等多方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高效的协作网络。
四是“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裴显鼎法官说,现在看起来,打击信用卡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在法定刑上比很多国家都更为严厉,这也表明了我国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但是,从打击的效果来看,仅仅寄希望于严刑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逃避性,而不在于其严酷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汤森培副总经理认为,防范信用卡犯罪,银行和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非常必要。在持卡人触手可及之处,增加提示服务,将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服务做到细节上,这都是金融机构应该加强的。他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首先向发卡银行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使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密码和卡号,切不可让别人代为操作取款;进入自助银行时,只须刷卡进入,无需输入密码。在使用自助设备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和人员,不要轻信他人;在通过网上转款时,尽量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网站,弄清网银的真实域名,最好直接手工输入,不要使用链接,并保管好数字证书。
法规链接:
刑法修改案(五)关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