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个税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以及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的代表,共28名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及其理由。今天出席听证会的18名旁听人还提交了书面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
焦点一:1500元减除额是否偏低
在听证会现场,多数代表赞同进一步提高减除额。
记者观察到,在今天进行听证陈述的28位代表中,有10位赞同1500元的减除额;有16位陈述人认为应高于1500元。只有两位陈述人认为应下调,其中一位认为应该维持目前每个月800元的标准不变。陈述人均在规定的8分钟时间内竭尽全力表达自己的主张、理由和依据。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声雯认为,应将个税减除额调整到每月2500元。否则,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将承受过重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
来自上海一家公司的税务部职员江泓建议,扣减标准应提高到1600元。他的理由是,目前广东执行的标准就是1600元,如果最终方案定在1500元,实际上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最高的广东省而言,不是减税而可能是增税,体现不出改革的初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则赞同1500元的减除标准。他认为,“现在全国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1500元的月生活支出水平,减除额提得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就多,必然会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代表、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陈述时表示,每月1500元的减除标准是考虑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作出的均衡选择,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今后,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财政部2004年对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测算,如果减除额确定为每个月1500元,这4类人群的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74%、39%、21%和10%。
“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他说。
焦点二:一刀切还是按地区区别对待
是否需要全国统一的个税减除标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话题。
江泓今天在现场注意到,20位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中,除了3位地方财税官员认为应给予地方一定比例范围内的自主调整权外,其余17位陈述人均表示反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认为,中央应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调整权。他认为,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扣除标准如果按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显然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造成新的税负不公。
持反对意见的陈述人认为,如果给予地方自主调整权,东部发达地区的减除额将会高于中西部地区。这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的人按低标准多缴税,而发达地区的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陈述人还强调,如果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减除标准,将会制约人才向西部地区的流动,并进一步阻碍西部的发展。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举例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时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上海为3000元,新疆1500元,那就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在新疆的工作、生活条件本就不如上海,如果还要让这个工程师在新疆多交税,这怎么能留住人才呢?”他质疑说。
江泓认为,如果个税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甚至会影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削弱中西部地区的竞争力。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作陈述时也表示,全国统一减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史耀斌强调,全国统一减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而且,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焦点三:确定减除额是否应考虑家庭供养因素
很多陈述人都提出,在确定起征费用标准时应考虑家庭供养人口的因素。
李声雯举了个例子:甲乙同在上海,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6元。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余元,乙只有1539余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
包括李声雯在内的很多陈述人均认为,现在人们赡养老人和抚育小孩的压力很大,不考虑家庭供养人口因素,会造成税负不公。
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和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钢特别澄清说,综合费用扣除指的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起征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而非扣除全部生活费用支出。其作用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在确定减除标准时,应当以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而不能以职工平均工资或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基础。”杨斌说。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火召注意到,目前有很多评论认为,现行的个税工薪阶层缴税的多,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
他解释说,这需要靠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来加以解决。即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后再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
综合税制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在征管上要求比较高,需要建立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配套制度。刘火召表示,目前实行这种税制还存有困难。
焦点四:确定减除额是否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如果物价水平进一步上涨,现在确定的个税起征额是不是可能会很快偏低?
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田永祥表示,个税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减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他援引数据说,2004年的物价指数比1993年上涨了64.3%,普通民众的直接感受就是钱越来越不够花。由于个税“起征标准”调整步伐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致使个税由最初的只对富有人群征税发展到连民工都要征税,“这导致税基扩大速度太快。”
田永祥认为,如果在现有条件下减除额无法做到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那就应当把“起征标准”定得高一些,具有前瞻性。否则,频繁的调整会加大立法成本。
李声雯也认为,个税减除额应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进行相应调整。“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个税起征额制定过高,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无力扶持经济落后地区等现象的出现。”她说。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