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连续发生的一系列袭警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并引发了公众对当前治安环境的忧虑:如果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又如何能得到保障。
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暴力对抗人民警察执法、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案件非常严重。在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受侮辱责骂、遭围攻殴打、被诬告投诉甚至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共有1.8万名公安民警遭暴力袭击,其中337名民警牺牲。袭警案件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除了直接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公共安全的维护者、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者。从一定意义上讲,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实质上就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公开挑战,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和肆意践踏。
导致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当前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化倾向日益加剧、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等客观因素,也有部分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执法执勤行为不规范等主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一些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封建家族意识和“法不责众”的观念根深蒂固,阻挠、围攻民警执法的问题尤其突出。这几年,随着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的确立,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更加人性化,原来在人们心目中令人敬畏的形象被日趋平民化的形象所替代,警民之间的距离被拉近了,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如果由此而产生一种错觉,认为今天的警察软弱可欺,认为随意往警察脸上吐几口唾沫、对警察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认为打警察跟打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警察在任何国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警察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在美国,当警察检查涉嫌违章车辆时,被检查者绝不可以乱动,必须听从警察的命令,否则,警察有权采取非常措施。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同样受法律保护。
刑法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人民警察法规定,对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法律之所以赋予人民警察以执法保护权,就是为了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让警察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对日益频发的袭警案件,各方面普遍给予了极大关注。不少有识之士认为,应适时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进一步加大惩处袭警犯罪的力度,以更有效地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然,法律的保障只是一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普遍增强了维权意识,但这种强烈的维权意识与原本淡薄的法制观念之间发生了冲突,不少人对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当前,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唤醒对公民道德素养的关注和重视,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使公众明白任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公众人人知法守法,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王贻星】